序号
政策内容
政策名称
1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免征增值税。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号)
2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
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 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3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该优惠政策。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5号)
3.《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50%幅度减征相关税费的通知》(吉财税〔2019〕59号))
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4
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调整为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5
取消15项税务证明事项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6号)
2.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的决定》的解读
6
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
1.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吉财税〔2019〕413号)
7
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
2.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的解读
8
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
序号
政策内容
政策名称
1
对试点地区个人通过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一定标准内税前扣除。
《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8〕22号)
2
页岩气资源税减征30%。
《关于对页岩气减征资源税的通知》 (财税〔2018〕26号)
3
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同时相应调整扣除率和出口退税率。
《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财税〔2018〕32号)
4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 (财税〔2018〕33号)
5
自2018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动漫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照16%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应按照相应的标准和程序认定动漫企业和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
《关于延续动漫产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38号)
6
服务贸易类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
《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 (财税〔2018〕44号)
7
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其他营业账簿免征印花税。
《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 (财税〔2018〕50号)
8
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时扣除。
《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51号)
9
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额时扣除。
《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54号)
10
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和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天使投资个人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55号)(个人所得税)
11
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
《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58号)
12
物流企业承租用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土地,减按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关于物流企业承租用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62号)
13
企业委托境外研究活动发生的费用,按实际发生额80%计入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8〕64号)
14
减半征收挂车车辆购置税。
《关于对挂车减征车辆购置税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69号)
15
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 (财税〔2018〕76号)
16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应纳税所得额上限提高至100万元)。
《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 (财税〔2018〕77号)
17
自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91号)
18
社保基金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在运用社保基金投资过程中,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和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社保基金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保基金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免征印花税。
《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投资业务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94号)
19
社保基金会及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在国务院批准的投资范围内,运用养老基金投资过程中,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和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社保基金会、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管理的养老基金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免征印花税。
《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有关投资业务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95号)
20
对纳税人在2018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减除费用统一按照5000元/月执行,并按照新个人所得税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
《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8〕98号)
21
企业研发费用在按规定据实扣除基础上,再按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 (财税〔2018〕99号)
22
按照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要求关停的企业,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关于去产能和调结构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107号)
23
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18〕108号)(增值税)
24
"对执委会取得的电视转播权销售分成收入;国际军事体育理事会世界赞助计划分成收入;对执委会市场开发计划取得的国内外赞助收入;转让无形资产特许权收入和销售门票收入;对执委会取得的与中国集邮总公司合作发行纪念邮票收入;与中国人民银行合作发行纪念币收入;对执委会取得的来源于广播、因特网、电视等媒体收入;对执委会赛后出让资产取得的收入,免征应缴纳的增值税。 对执委会赛后出让资产取得的收入,免征土地增值税;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物品)捐赠给执委会所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关于第七届世界军人运动会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119号)
25
用废矿物油生产的工业油料免征消费税。
《关于延长对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政策实施期限的通知》 (财税〔2018〕1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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