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政策内容 政策名称
1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免征增值税。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号)
2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
3.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 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3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该优惠政策。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5号)
3.《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50%幅度减征相关税费的通知》(吉财税〔2019〕59号))
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4 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调整为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5 取消15项税务证明事项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6号)
2.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的决定》的解读
6 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 1.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吉财税〔2019〕413号)
7 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
2.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的解读
8 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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