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100000013544955P/2018-0212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组配分类: 政策文件
文件编号: 发文日期: 2018-05-07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51号
发布时间 : 2018-05-07 16:58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
来源 : 吉林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
字号 : [] []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鼓励企业加大职工教育投入,现就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通知如下:

一、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8年5月7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文章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