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畅通行政复议渠道,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在门户网站开通互联网渠道接收行政复议申请,请申请人仔细阅读本须知后提交行政复议申请。
1.本模块适用于申请人向吉林省内各县(市)区税务局以上税务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申请人需承诺认真如实填写行政复议申请事项。联系电话用于复议机关与申请人沟通,邮寄地址将作为文书送达地址,请务必保证真实有效。
3.根据行政复议“一事一复议”原则,一个复议申请只对应一个具体行政行为。如申请人对两个以上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分别申请行政复议。
4.行政复议机构将在收到网上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与申请人电话确认,行政复议机构未及时与你确认的,请你直接与行政复议机构电话联系。
5.行政复议机关将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受理审查。如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表述不清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通知申请人补正。
6.关于行政复议机关的选择,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七条、《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十六条至第十九条的规定,结合申请人的实际情况确定。
7.行政复议申请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①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被申请人;
②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③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④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⑤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⑥属于行政复议机关的管辖范围;
⑦行政复议机关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
8.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为多人的,可以由申请人推选代表人参加行政复议,其他申请人姓名(名称)在备注栏填写,并将身份相关证明资料通过备注栏附件提交。
9.除网上申请外,申请人也可通过线下当面申请、邮寄申请等形式提起行政复议。
10.申请材料或佐证材料中,有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内容的,请勿通过网上申请,请通过线下途径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申请材料或佐证材料因文件格式、大小等问题无法上传的也可通过线下途径提交。
11.申请行政复议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咨询相应的行政复议机构。
提示:如何选择行政复议机关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某税务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应当向作出该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某税务所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应当向该税务所所在的县(市)区税务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某县(市)区税务局、税务分局、稽查局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应当向该局所在的市级税务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3.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某市级税务局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应当向省级税务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经市级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程序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应当向省级税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