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税收新政 解析涉税热点 回应民生关切 打造纳服知音大家好!我是主持人柳红玉,欢迎关注“吉税·知”热点回应。上一期节目我们对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政策进行了解读,很多纳税人积极与我们进行交流,今天我们请国家税务总局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副所长张静对这些热点问题进行回应解读。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2022年第15号)提到此政策是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我作为个体工商户能否享受此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2022年第15号),以下简称15号公告。政策适用主体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因此不区分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的,均可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
公告提到“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我是建筑业的一般纳税人,能适用暂停预缴增值税政策吗?
不可以。15号公告中规定的政策适用主体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如你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按现行规定预缴增值税。
2022年4月,我以个人名义向某公司提供了咨询服务,取得收入1万元。我未办理过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请问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我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不需要。15号公告规定,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根据相关规定,您作为自然人,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2022年4月因提供咨询服务取得的1万元收入,适用3%的征收率,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可到税务机关代开免税普通发票。
我公司是一家小型商贸企业,属于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2年一季度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不含税销售收入60万元,请问我公司应当如何计算缴纳一季度的增值税款?
15号公告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7号)第一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3月31日。即,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你公司一季度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不含税销售额60万元,超过季销售额45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的标准,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但可以继续减按1%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需要缴纳的增值税为:60万元×1%=0.6万元。
我公司为从事零售业务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预计2022年4月份销售货物取得收入20万元,同时销售不动产取得收入50万元,请问我公司是否可以就取得的全部收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不能就全部收入免征增值税。15号公告规定,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你公司销售货物取得的20万元应税收入,适用3%征收率,可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销售不动产取得的50万元应税收入,适用5%的征收率,不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需要按照现行销售不动产的政策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我公司是一家小型建筑企业,属于按季度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2年二季度预计取得建筑服务预收款20万元,请问我公司是否需要就二季度取得的预收款预缴增值税?
不需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2022年第15号)规定,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3%征收率,因此,你公司二季度取得的建筑服务预收款,无需预缴增值税。
我公司是一家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请问,我公司在4月份收到的预收款,是否需要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需要预缴增值税。15号公告规定,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5%征收率。因此,你公司不适用2022年第15号公告的规定,需按现行规定预缴增值税。
小规模享受3%征收率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如何填写申报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 )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
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全部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其他免税销售额”栏次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
本期讲解先到这里,我们将持续跟踪热点,及时回应您的关注,欢迎您扫描屏幕上方二维码,关注“吉林税务”微信公众号,或登录吉林省税务局官方网站,了解更多最新涉税资讯。直击热点,有问必答,期待您的关注,我们下期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