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朋友们:大家好!欢迎来到吉林省税务局“学党史、办实事”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税收优惠政策系列访谈直播间,我是主持人杨学蕾。 税务注销是社会各界比较关注的问题,也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近年来,税务部门不断简化注销程序,持续优化税务注销,便利了市场主体退出。今天,我们特意邀请到吉林省税务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的孟宪宇老师,请他为大家讲解下关于优化税务注销中大家比较关注的问题,欢迎您!
主持人好,各位观众大家好。
孟老师,据我了解,注销税务登记是需要办理清税证明的,但听说有可以免办的情形,请问具体是什么情形呢?
税务部门针对不同类型纳税人推出了免办、即办、限时办等注销服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税总发〔2018〕149号)规定,未办理过涉税事宜,或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纳税人,可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简易注销,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
另外我还了解到,国家税务总局提出了优化税务注销即办服务,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那么,到底什么是“承诺制”容缺办理?
面对当前市场主体注销难的呼声,国家税务总局提出了简化注销的措施,其中采用“承诺制”容缺办理是一种新的提法和办法。“承诺制”容缺办理,具体是指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时,如果资料不齐,可在其作出承诺后,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在此之前,我们采用的是容缺办理制度,没有“承诺”这个前置条件,这在具体实践中会产生一些问题,如部分纳税人在容缺办理后,后续不再给予补充资料,这给税务机关的执法带来巨大的风险。而149号文则对这类问题给予了一定的约束,即要求纳税人承诺按照规定在一定的时间内向税务局补齐资料,“承诺”做出后才可以容缺办理;未“承诺”的不得容缺办理。这将大大降低我们税务机关的执法风险。
那么,符合什么条件的税务注销允许承诺后容缺办理呢?
“承诺制”容缺办理,主要是针对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一般注销的纳税人,这部分纳税人必须符合三个基本条件,并且这部分纳税人应属于以下五类纳税人中的一种。
纳税人的三个基本条件指的是哪三个呢?
一是纳税人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二是纳税人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三是纳税人已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
五类纳税人又指的是哪五类呢?
一是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和B级的纳税人;二是控股母公司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的M级纳税人;三是省级人民政府引进人才或经省级以上行业协会等机构认定的行业领军人才等创办的企业;四是未纳入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五是未达到增值税纳税起征点的纳税人。
如果纳税人未履行承诺怎么办?
对于采用了“承诺制”容缺办理的纳税人,如果未履行承诺,没有在承诺的时间(6个月内)内补齐资料的,税务机关将对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纳入纳税信用D级管理。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根据《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将对这两类人带来比较严重的后果:其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纳税人被判定为D级,行为将受到极大的制约,包括不得享受部分税收优惠政策、专用发票管理受限、检查频次增加等。
看来不履行承诺的后果还是很严重的,我们一定要有诺必践。最后,纳税人还很关注关于破产企业注销的问题,请您讲解一下。
按照规定,纳税人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依法破产的纳税人可凭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向税务机关申请企业税务注销,税务机关按照相关规定,即时出具清税证明,事后按规定核销欠税。
感谢孟老师。好的,关于税务注销的热点问题我们今天就聊到这里,感谢大家的观看,观众朋友们,我们下期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