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网友,大家上午好!欢迎大家参加今天的在线访谈,今天访谈的主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热点问题解读”,今天我们邀请到了国家税务总局通化市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科业务专家王亚莉,来给我们解答耕地占用税法热点问题,欢迎您。
谢谢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上午好。
下面我们一起看看网友提出来什么问题?
有网友提问: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范围是怎么规定的?
《耕地占用税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 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其中用地申请人为各级人民政府的,由同级土地储备中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政府委托的其他部门、单位履行耕地占用税申报纳税义务。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
有网友提问: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申报缴纳时间是怎么确定的?
《耕地占用税法》第十条规定: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的当日。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未经批准占用应税土地的纳税人,应在实际占地之日起30日内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对超过规定期限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第十七条 根据税法第八条的规定,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减征情形的,应自改变用途之日起30日内申报补缴税款,补缴税款按改变用途的实际占用耕地面积和改变用途时当地适用税额计算。第二十七条规定: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的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日。第二十七条规定: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的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日。因挖损、采矿塌陷、压占、污染等损毁耕地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认定损毁耕地的当日。
有网友提问:以什么样的方式申报耕地占用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纳税人占用耕地,应当在耕地所在地申报纳税。您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网上申报,也可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
有网友提问:耕地占用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应纳税额为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平方米)乘以适用税额。《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 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包括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和未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
好的,感谢王亚莉老师的专业解答,感谢广大网友的参与,本次访谈到此结束,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