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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谈主题:《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 访谈时间:2025年11月17日 08:30 - 2025年11月17日 09:00 访谈嘉宾:国家税务总局辽源市西安区税务局:焦译铖 访谈描述: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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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11-17 08:30)

        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朋友们,大家好!欢迎来到吉林省税务局“合规经营、依法纳税”主题访谈直播间,我是主持人李林霖。
      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发《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为确保相关政策顺利实施,我们邀请到国家税务总局辽源市西安区税务局焦译铖,就广大纳税人在办理过程中的关注点,来为大家解读,欢迎您。

      国家税务总局辽源市西安区税务局 焦译铖(11-17 08:32)

        主持人好、各位广大的纳税人、缴费人朋友们大家好!

      主持人(11-17 08:35)

        您好,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月销售额标准调整以后,销售额的执行口径是否有变化?

      国家税务总局辽源市西安区税务局 焦译铖(11-17 08:36)

        没有变化。纳税人确定销售额有两个要点:一是以所有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包括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合并计算销售额,判断是否达到免税标准。但为剔除偶然发生的不动产销售业务的影响,使纳税人更充分享受政策,本公告明确小规模纳税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超过30万元),但在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也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二是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确定其是否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主持人(11-17 08:38)

        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可以放弃减免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辽源市西安区税务局 焦译铖(11-17 08:40)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可对部分或者全部销售收入选择放弃享受免税政策,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可对部分或者全部销售收入选择放弃享受减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主持人(11-17 08:42)

        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经营需要自行选择按月或者按季申报吗?

      国家税务总局辽源市西安区税务局 焦译铖(11-17 08:44)

        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选择纳税期限。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期限不同,其享受免税政策的效果可能存在差异。为确保小规模纳税人充分享受政策,本公告明确,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经营情况选择实行按月纳税或按季纳税。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主持人(11-17 08:45)

        小规模纳税人需要预缴增值税的,应如何预缴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辽源市西安区税务局 焦译铖(11-17 08:49)

        现行增值税实施了若干预缴税款的规定,比如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不动产、出租不动产等等。本公告明确,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主持人(11-17 08:50)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取得的销售额,应该如何适用免税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辽源市西安区税务局 焦译铖(11-17 08:52)

        小规模纳税人包括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还包括其他个人。不同主体适用政策应视不同情况而定。第一,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涉及纳税人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的事项。如何适用政策与销售额以及纳税人选择的纳税期限有关。第二,小规模纳税人中其他个人偶然发生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应当按照现行政策规定执行。因此,本公告明确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继续按照现行规定征免增值税。

      主持人(11-17 08:54)

        老板是公司的法人,公司收款可以直接打到老板账上吗?

      国家税务总局辽源市西安区税务局 焦译铖(11-17 08:55)

        不可以,这样做可能有税收风险。公司的账户在税务部门备过案,每次申报也是根据这个账户来办理涉税事项。如果通过私人账户收款,没有申报,那公司可就涉嫌隐匿收入、虚假申报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主持人(11-17 08:58)

        各位纳税人朋友要牢记,合规经营、诚信纳税才是稳定前行、持续发展的关键。本期讲解先到这里,我们将持续跟踪热点,及时回应您的关注,欢迎您扫描屏幕上方二维码,关注“吉林税务”微信公众号,或登录吉林省税务局官方网站,了解更多最新涉税资讯。感谢大家的观看,我们下期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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