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众朋友们大家好!欢迎来到吉林省税务局“春风送暖 助企发展”系列访谈直播间,我是主持人陈怡如。今年年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如约而至。在落实增值税政策的过程中,税务部门聚焦市场主体的“燃眉之急”“心之所盼”,畅通政策解读机制,为企业答疑解惑。今天,做客我们直播间的嘉宾是国家税务总局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副所长张静和企业代表李杰新。欢迎两位!
是的,为了进一步支持小规模纳税人发展,近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明确了对于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于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等内容。
李杰新先生,作为企业财务人员,您了解这个政策吗?从企业自身角度对新的政策有哪些切身感受,能和我们分享一下吗?
主持人好!张老师好!我们已经了解这个政策了,在去年年底,我们还是有一些担心,因为截止到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税收优惠就全面截止了,好在元旦后,我们就收到了咱们税务部门的1号公告的通知,还在线观看了直播讲解,对怎么享受税收优惠心里一下子就有谱了。
“办好惠民事 服务现代化”是今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主题,及时进行税收优惠政策宣传辅导,就是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中重要的举措之一,也是我们税务部门的职责所在。我们运用“线上+线下”并行模式,依托网络平台开办纳税人学堂、电子税务局提醒等,线下提供办税服务厅辅导,多措并举,以最快速度将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到位。
看来咱们的税收宣传还是很及时的,那您在最新的政策运用上遇到了哪些困难或问题吗?
我们2022年12月份签过一笔订单,当时开具了专票,但现在发生了退货,我应该如何开具红字发票呢?
对于开具红字发票有两种可能性:一种是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尚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和抵扣联退回的,由销售方按规定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并按照调整前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另一种是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或者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尚未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由购买方按规定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销售方根据购买方开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按照调整前税率开具红字发票。
那么小规模纳税人适用1号公告政策应如何开具发票?
是这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适用1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可就该笔销售收入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适用1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人可就该笔销售收入选择放弃减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谢谢张老师的讲解,咱们企业对增值税政策还有什么疑问吗?
已经没有疑问了,现在税务机关服务越来越好了,一方面有多渠道、多方面的答疑方式,比如在微信上搜索吉税办小程序,就能咨询业务问题;另一方面操作更便捷简约化,在电子税务局端操作,足不出户就能办理业务、领发票,为我们企业提供了更方便更暖心的服务。
感谢二位的介绍,能够感受到政策带给企业“纾困解难”的喜悦和提振发展的信心。近期关于新政策,张老师您还觉得有哪些重点需要再提醒一下纳税人呢?
有一项需要注意的事项在此提醒大家,是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如何预缴增值税的。现行增值税实施了若干预缴税款的规定,比如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不动产、出租不动产等等。本公告明确,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今天感谢张老师和李先生来到直播间,有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我们今天就聊到这里,感谢大家对吉林税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扫描屏幕上方二维码,关注“吉林税务”微信公众号,或登录吉林省税务局官方网站,了解更多最新涉税资讯。期待您的关注,我们下期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