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220100MB1507524C/2025-0161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 | 组配分类: | 通知公告 |
文件编号: | 发文日期: | 2025-07-03 |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长税三稽公字〔2025〕1006号
长春金鸿泓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我局依法对你单位进行调查取证。因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协助检查通知书》(长市三税稽协通〔2025〕233号)。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领取上述文书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地址:长春市朝阳区安达街281号
联系人:张力、曹博思
电话:0431-80503019
特此公告。
附件:长春金鸿泓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20103MA170JDBX6)《税务检查通知书》长市三税稽协通〔2025〕233号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初审:王 冠
复审:温大勇
终审:钱 瑜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