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100000013544955P/2025-0177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 组配分类: | 通知公告 |
文件编号: | 发文日期: | 2025-07-24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等规定,现将吉林省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土地增值税清算应坚持查账为主、核定为辅的原则。对于分期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各期清算的方式应保持一致。
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区分不同房地产类型确定征收率。其中,普通标准住宅核定征收率为6%,非普通标准住宅及其他类型房地产核定征收率为8%。
三、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按规定实行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率为5%。
四、本公告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此前税务机关已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土地增值税清算通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按照原政策执行。此前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2025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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