珲春市林晟酒店有限公司(91222404686974554J)等9户纳税人(见附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规定,限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供相当于欠缴税款的纳税担保,逾期不能提供纳税担保,将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我局工作人员已根据你单位登记的注册地址及电话号码联系未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责成提供纳税担保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本公告送达的《责成提供纳税担保通知书》具体内容附后,受送达人可到国家税务总局珲春市税务局领取《责成提供纳税担保通知书》书面正本。
联系电话:0433-5095730
联系人:鞠昊轩 谢尧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珲春市税务局《责成提供纳税担保通知书》纳税人清册.pdf
国家税务总局珲春市税务局
2025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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