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100000013544955P/2025-0168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组配分类: 税务新闻
文件编号: 发文日期: 2025-07-15
无场地、无运输、无下游的成品油销售
——揭秘松原洪亿石化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真相
发布时间 : 2025-07-15 09:53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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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松原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查处了松原洪亿石化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经查,该公司通过虚假注册经营地址、虚构成品油销售业务、资金回流等方式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79份,价税合计4221.91万元。目前,税务部门已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

发票两头在外地,运输折腾不实际

税务稽查部门通过疑点风险分析发现,松原洪亿石化有限公司存在注册经营地址不符合经营常规、没有取得运费发票、上下游业务不符合客观实际等疑点。

针对这些疑点,检查组通过立即开展查询分析,确认企业没有取得任何运输发票,而成品油运输需要由具有危化品车辆运输资质的专用油罐车进行运输,没有取得运费发票不合常理。

查询企业发票流向后,检查组发现该企业的上下游集中在外地,且上下游均为在我国较出名的成品油生产加工地区。形成了从外省购进有机热载体、沥青等运到吉林松原,再运回至外地进行销售的链条,这样的业务明显不符合客观实际,那么真相就是如何?

面对疑点,检查组将重点锁定在查勘企业生产经营真实情况、判断企业是否具备真实运输、确认下游企业是否有车辆、相应车辆是否加注该种成品油、核实资金是否回流等多个方面。

实地踏查假场地,账中运费存问题

经实地踏查,该公司税务登记上所记载的办公场所,注册经营地址为市内一处商业写字楼,该地靠近学校、银行和居民区,远离松原各工业园区,不属于大型装卸货车能正常到达的区域,附近也没有任何储油、产油设施。经联系,其业主均声明该企业未曾实际租借过,且附近没有可供生产、经营成品油的场所和设备,没有可供存放成品油的硬件条件,此生产经营地址为虚假地址。

通过调取企业账簿发现,该企业账上没有任何货物运输费用,也没有相关的运费发票,但上游购货合同上显示该公司需要自提货物,下游售货合同又写明该公司负责运输。无运输发票、无运输费用与该企业生产经营特点严重不符。

检查组到各下游企业的属地交通局取证,发现各个下游企业名下均无车辆登记信息。而各下游企业也均已走逃失联或注销。企业所购成品油未再次对外销售,自身也没有车辆,这些成品油既无法被消耗,也不能产生经济效益,自然不符合客观实际。

检查组通过银行获取资料,按时间梳理发现,其上下游16户企业、27个自然人共计78个银行账户的资金流水信息,发现了该企业用多个自然人账户充当中转账户,实际进行资金回流3200万元的违法事实。

虚开真相终显现,法网恢恢食其果

在取得与虚假地址业主电话沟通的现场笔录、下游企业的无公路企业经营资质证明、由下游企业向该企业打款后通过该企业相关人员、下游企业相关人员等银行账户构成资金回流的证据后,第一时间联系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涉及资金回流银行账户的自然人询问。经核实,企业在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前提下,通过虚假注册经营地址、虚构成品油销售业务、资金回流等方式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金额4221.91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松原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松原洪亿石化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确认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现已按规定移送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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