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安旺泉饲料科技有限公司等5户纳税人(名单见附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通知你单位限期内缴纳税款,并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缴纳或解缴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与税款一并缴纳。逾期不缴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农安县税务局
2025年6月30日
初审:高绪杰
复审:李鹏飞
终审:王 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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