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延吉市税务局光华路办公区综合业务办公用房维修项目位于吉林省延吉市光华路108号,建筑面积约5,978.49平方米,主体6层,办公楼南部建于1983年,为预制板结构,北侧建于2002年,为框架结构。为解决安全隐患,改善办公环境,经上级批准,对办公用房进行维修,主要包括:围护、建筑装饰装修、给排水、供暖、电气、建筑消防、建筑智能化及室外消防管道系统。
现场处于市区,周边有居民楼群,有场地空间用于材料堆放,具有临时水电接入点,交通便利。
维修项目主要包括:围护、建筑装饰装修、给排水、供暖、电气、建筑消防、建筑智能化及室外消防管道系统(详见工程量清单)。
2025年9月30日前完工。
投标人应遵守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和条例,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和本文件中规定的条件。
投标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含)及以上资质,且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序号 | 证书名称 | 颁发部门 | 相关要求 |
1 | 建筑企业资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含)及以上资质 |
2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
有效业绩为近三年(2022年6月1日至今),以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或竣工验收报告竣工日期为准,投标人独立承担的已完类似工程业绩。
否
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
2.1.5.1 上一年度(2024年)财务状况良好(需提供2024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若投标人为2025年以后注册成立公司的,须提供银行资信证明);
2.1.5.2 近六个月内(任意一个月)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2.1.5.3 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或具有直接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母子公司,或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或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不得同时对同一标段投标,否则均按废标处理。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投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项目投标。违反上述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须提供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承诺书);
2.1.5.4 投标人必须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信用记录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须提供网络截图);
2.1.5.5 外省入吉建筑企业应按照《吉林省入吉建筑企业信息登记管理办法》文件要求办理入吉建筑业企业信息登记后方可参加投标(须提供网络截图);
2.1.5.6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须提供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承诺书);
2.1.5.7 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投标人或个人参加本次投标(须提供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承诺书);
2.1.5.8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依据设计文件的要求,本招标工程项目的材料、设备、施工须达到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行业的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的要求,以及地方、地区下发的工程施工质量管理规定。
为保障本项目顺利安全完工,投标人应在满足关键指标项要求的前提下,根据项目特点和采购需求,制定更为完整、详细、可操作性强的方案,包括: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资源配备计划;成品保护和工程保修工作的管理措施和承诺;紧急情况的处理措施、预案以及抵抗风险的措施;施工现场平面图;施工进度计划横道图或网络图。
维修项目主要包括:围护、建筑装饰装修、给排水、供暖、电气、建筑消防、建筑智能化及室外消防管道系统。
符合国家现行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
《建筑电气安装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
《建筑工程冬期施工规程》(JGJ/T104-2011);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2008);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2007);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2002)。
3.2.3.1 安全生产要求
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承包人有权拒绝发包人及监理人强令承包人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何指示。
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等影响施工安全的紧急情况,承包人应及时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及时下令停工并报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应急措施。
3.2.3.2 安全生产保证措施
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治安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如实编制工程安全生产的有关记录,接受发包人、监理人及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3.2.3.3 特别安全生产事项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有关管理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7天以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报送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需单独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的,及要求进行专家论证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应及时编制和组织论证。
3.2.3.4 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工程所在地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有其他要求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在发包人指定的地点保留承包人履行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7天内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工程所在地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有其他要求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
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在发包人指定的地点保留承包人履行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
3.2.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3.2.6.1.1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等要求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样品的报送程序如下:
3.2.6.1.1.1 承包人应在计划采购前28天向监理人报送样品。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均应来自供应材料的实际生产地,且提供的样品的规格、数量足以表明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质量、型号、颜色、表面处理、质地、误差和其他要求的特征。
3.2.6.1.1.2 承包人每次报送样品时应随附申报单,申报单应载明报送样品的相关数据和资料,并标明每件样品对应的图纸号,预留监理人批复意见栏。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7天向承包人回复经发包人签认的样品审批意见。
3.2.6.1.1.3 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确认的样品应按约定的方法封样,封存的样品作为检验工程相关部分的标准之一。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使用与样品不符的材料或工程设备。
3.2.6.1.1.4 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样品的审批确认仅为确认相关材料或工程设备的特征或用途,不得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封存的样品修改或改变了合同约定,合同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协议予以确认。
3.2.6.1.2 样品的保管
经批准的样品应由监理人负责封存于现场,承包人应在现场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存储环境条件。
3.2.6.2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
3.2.6.2.1 出现下列情况需要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承包人应按照约定的程序执行:
——基准日期后生效的法律规定禁止使用的;
——发包人要求使用替代品的;
——因其他原因必须使用替代品的。
3.2.6.2.2 承包人应在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28天前书面通知监理人,并附下列文件:
——被替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
——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
——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可能对工程产生的影响;
——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的价格差异;
——使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说明;
——监理人要求的其他文件。
监理人应在收到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书面指示;监理人逾期发出书面指示的,视为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使用替代品。
3.2.6.2.3 发包人认可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按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相同项目的价格认定;无相同项目的,参考相似项目价格认定;既无相同项目也无相似项目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确定价格:
合同当事人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会同合同当事人尽量通过协商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总监理工程师应将确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合同当事人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没有异议的,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有异议,合同当事人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争议解决后,争议解决的结果与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不一致的,按照争议解决的结果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3.2.7.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3.2.7.2 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监理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也可由承包人与监理人共同进行。承包人对由监理人单独进行的试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共同进行试验。约定共同进行试验的,监理人未按照约定参加试验的,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并将试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承认该试验结果。
3.2.7.3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3.2.7.4 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查。
详见附件。
无。
拟派出的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含)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且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在施建设工程项目实施期间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本项目需配备专业施工人员,包括技术负责人、安全员、质量员、施工员各1人,其中技术负责人具备建筑工程专业职称,安全员、质量员、施工员具备有效期内的岗位证书,且在施建设工程项目实施期间未在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任职。
验收名称 | 验收要求 |
第1次验收 | 承包人在完成合同内全部工程,自检合格达到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后,报监理人、设计人、发包人组织统一验收。工程验收合格后,发包人、监理及设计人、承包人共同签署竣工报告 |
6.1.1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6.1.2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
6.1.3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2年(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5年),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无息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付款名称 | 付款要求 | 付款比例(%) |
第1次付款 | 承包方人员、设备已进场施工,并向发包方提出付款申请后支付 | 25.0 |
第2次付款 | 形象进度工程量达到75%时,经监理、发包方、造价咨询部门审核后支付 | 25.0 |
第3次付款 | 经发包方、设计、监理、消防等部门联合验收合格后支付 | 35.0 |
第4次付款 | 依据施工合同,完成工程结算,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支付 | 12.0 |
第5次付款 | 根据施工合同要求,质保期结束后支付 | 3.0 |
6.3.1.1 紧急情况处理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3.1.2 事故处理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延吉市税务局光华路办公区综合业务办公用房维修项目招标工程量清单.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