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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220323013541033F/2025-0146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伊通满族自治县税务局 组配分类: 行政检查
文件编号: 发文日期: 2025-06-26
检查事项、依据和标准
发布时间 : 2025-06-26 15:53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伊通满族自治县税务局
来源 : 吉林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伊通满族自治县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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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事项名称

依据

检查标准

1

检查和调取账簿、发票、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二、三项。

1.税务机关实施检查应当2人以上,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为其保守秘密;税务机关对集贸市场及集中经营业户进行检查时,可以使用统一的税务检查通知书;

2.税务机关调取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时,应当向被查对象出具《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并填写《调取账簿资料清单》交其核对后签章确认。必要时,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税务机关检查,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有特殊情况的,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在30日内退还。调取账簿等有关资料,应当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开付清单;

3.税务机关在发票管理中,有权检查印制、领用、开具、取得、保管和缴销发票的情况;查阅、复制与发票有关的凭证、资料;需要将已开具的发票或空白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开具发票换票证或收据;经查无问题的,应当及时退还;

4.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

2

检查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

1.税务机关实施检查应当2人以上,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告知被检查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并为其保守秘密;税务机关对集贸市场及集中经营业户进行检查时,可以使用统一的税务检查通知书;

2.检查人员实地调查取证时,可以制作现场笔录、勘验笔录,对实地检查情况予以记录或者说明。

3

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

1.税务机关实施检查应当2人以上,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告知被检查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并为其保守秘密;税务机关对集贸市场及集中经营业户进行检查时,可以使用统一的税务检查通知书;

2.税务机关制发相关税务文书,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并送达给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

4

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关问题和情况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四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四项。

1.税务机关实施检查应当2人以上,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告知被检查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并为其保守秘密;税务机关对集贸市场及集中经营业户进行检查时,可以使用统一的税务检查通知书;除在被查对象生产、经营场所询问外,应当向被询问人送达《询问通知书》;

2.询问时应当告知被询问人如实回答问题,并按规定制作询问笔录。

5

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五项。

1.税务机关实施检查应当2人以上,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告知被检查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并为其保守秘密;

2.检查人员实地调查取证时,可以制作现场笔录、勘验笔录,对实地检查情况予以记录或者说明。

6

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六项。

1.税务机关实施检查应当2人以上,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告知被检查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并为其保守秘密;

2.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

3.税务机关查询所获得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

7

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与纳税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七条。

1.税务机关实施检查应当2人以上,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告知被检查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并为其保守秘密;税务机关对集贸市场及集中经营业户进行检查时,可以使用统一的税务检查通知书;

2.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

8

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五项。

1.税务机关实施检查应当2人以上,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告知被检查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并为其保守秘密;

2.税务机关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按照规定程序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收集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

3.税务机关不得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证据材料。

9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内部制度建设情况

1.《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8号)
2.《涉税专业服务基本准则(试行)》和《涉税专业服务职业道德守则(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16号发布)
3.《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1号发布)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管理执法文书式样〉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3号)

1.涉税专业服务约谈
采取涉税专业服务约谈方式向被检查对象核实情况的,应当向被检查对象制发《税务事项通知书》(附件1),通知其约谈的时间、地点和事由。被检查对象到达约谈场所后,应当由两名以上具有执法资格的税务人员同时在场进行约谈。约谈人员应当对约谈过程做好记录,可视情况进行音像记录。
2.实地检查
(1)检查应当由两名以上具有执法资格的检查人员共同实施,检查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回避等相关制度。
(2)制发《税务检查通知书》(涉税专业服务执业检查),明确检查对象、时间等内容。
(3)实地检查时,实施检查人员应出示执法证件,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告知被检查对象权利义务(如陈述申辩权、配合义务等),签收送达回证。
(4)对照检查内容调取查阅相关资料。需提取证明材料复印件的,应当由被检查对象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及原件存放地点,并签章。对发现存在疑点问题的,可视情况对被检查对象进行询问,并进行音像记录。
(5)实地检查后,如有后续工作需要,可采取异地协查等方式进行。
3.检查结果处理及移送
检查结束后,逐份制作《涉税专业服务执业检查报告表》,全面反映执业检查情况。根据检查结果,按照《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进行处理,需要移送其他相关部门处理的,按规定移送,并制作《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人员)违法违规问题移交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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