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220100MB1507524C/2025-0115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 | 组配分类: | 通知公告 |
文件编号: | 发文日期: | 2025-05-22 |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长税一稽检公字〔2025〕0401号
吉林省汇粮商贸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我局依法对你单位实施税务稽查,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依法公告送达《税务协助检查通知书》(详见附件)。
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领取上述文书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地址:长春市南关区东南湖大路515号
电话:0431-80502648
特此公告。
附件:吉林省汇粮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201047911317789)长市一税稽协通〔2025〕95号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5年5月22日
初审:姚文峰
复审:项志明
终审:曹越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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