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路通·北吉兴”报送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服务指引
发布时间 : 2025-05-22 14:14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国际税收管理处
来源 : 吉林省税务 局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国际税收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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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地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进一步便利纳税人开展跨境经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服务 简并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的具体内容,特制定本服务指引。

一、适用对象

1.本服务指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居民企业,包括但不限于:

在中国境内成立的公司

在中国境内有实际管理机构的外国公司

在中国境内有常设机构的外国公司

2.具体规定:居民企业或其通过境内合伙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的任何一天,直接或间接持有外国企业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达到10%(含)以上的,应当在办理该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简并后的《居民企业境外投资信息报告表》(见附件,以下简称“《报告表》”);由直接进行境外投资的居民企业或合伙企业的居民企业合伙人报送。

3.通过多层架构投资了外国企业,持股比例的计算:中国居民股东多层间接持有股份按各层持股比例相乘计算,中间层持有股份超过50%的,按100%计算。

4.注意事项提示:

(1)如果外国企业既被居民企业直接持有,也被该居民企业间接持有,则以其直接持股层级填写“外国企业所在层级”;

(2)不持有外国企业股份,但在其他方面实质控制该企业(达不到股权控制标准但满足实质控制的情况),居民企业也应报送《报告表》,其中“报告人持股比例(年末数)”和“报告人实际投资额(年末数)”照实填写即可;

(3)直接、间接持有多个外国企业股份,应就满足持股条件的每个外国企业,分别报送《报告表》;

(4)非居民企业在中国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了发生在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境内机构、场所如发生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该机构、场所也应报送《报告表》;

(5)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视为居民企业管理,其中方投资者无需就该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报送《报告表》。如果该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在境外投资满足持股比例条件的,应以该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名义报送《报告表》。

二、报告内容

居民企业需报告以下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

1.境外投资信息:

投资国家或地区

投资金额

投资方式(如直接投资、间接投资)

投资项目名称

投资项目性质

2.境外所得信息:

所得来源国家或地区

所得类型(如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

所得金额

所得年度

3.注意事项提示:

(1)《报告表》“实际已缴纳所得税额”栏是指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在判断其是否为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时,主要看其是否是针对企业净所得征收的税额;

(2)“外国企业生产经营信息”的数据来源是境外被投资企业相关信息应为个别财务报表数据,所在国家(地区)在税收处理上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3)境外被投资企业使用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核算的,按照我国纳税年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

三、报告时间

核定征收或查账征收的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均应在每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以报送《报告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上一年度的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

注意事项提示:报告境外被投资企业(当地的)纳税年度与我国不一致的,与我国纳税年度当年度相对应的境外纳税年度应为在我国有关纳税年度中任何一日结束的境外纳税年度。如在2025年填报2024年度报告表时,子公司纳税年度截止日在2024年3月31日,所以应填报子公司2023年4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所属年度的数据。

四、报告方式

1.电子申报:

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官方网站的电子税务局进行申报。

登录电子税务局,选择“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报告”模块,按照提示填写相关信息并提交。

2.纸质申报:

下载并填写《报告表》。

将填写完毕的报告表及相关附件报送至主管税务机关。

五、所需资料

1.基本资料: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2.境外投资资料:

境外投资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境外投资项目的批准文件或备案文件复印件

3.境外所得资料:

境外所得的证明文件(如银行对账单、收款凭证等)

境外所得的税务处理文件(如境外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等)

六、其他事项

1.及时更新信息:

如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发生变更,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变更情况。

2.确保信息准确:

提供的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不得虚报、瞒报。

3.遵守当地税法:

在境外投资和经营过程中,应遵守投资目的地国家或地区的税法规定,避免双重征税。

七、咨询方式

本服务指引旨在帮助提示居民企业更好地理解和执行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报告的相关规定,确保境外税收合规,促进跨境经营的顺利开展;实务操作中如有疑问,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或拨打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纳税服务热线12366进行咨询。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服务 简并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


附件:《居民企业境外投资信息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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