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220681MB1516164E/2025-0064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临江市税务局 | 组配分类: | 行政检查 |
文件编号: | 发文日期: | 2025-03-27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依据 | 检查标准 |
1 | 检查和调取账簿、发票、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 | 检查和调取账簿、发票、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应当2人以上实施,出具《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填写《调取账簿资料清单》交被查对象核对后盖章确认,还包括相应调阅期限、审批要求等。 |
2 | 检查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 | 检查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应当2人以上实施,并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 |
3 | 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税务机关查询所获得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 |
4 | 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关问题和情况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四项。 | 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税务机关查询所获得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 |
5 | 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五项。 | 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应当2人以上实施,并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税务机关查询所获得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 |
6 | 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六项。 | 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税务机关查询所获得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 |
7 | 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与纳税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七条。 | 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税务机关查询所获得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 |
8 | 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八条。 | 税务机关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税务机关查询所获得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 |
9 | 社会保险费相关检查 |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八条 | 社会保险费相关检查应当2人以上实施,并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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