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查事项、依据和标准
发布时间 : 2025-03-27 14:18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洮南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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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事项、依据和标准

序号

行政检查
事项名称

检查依据

检查标准

1

检查和调取账簿、发票、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二、三项。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检查意见有关问题解答>的函》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实行垂直管理的,以及实行双重领导并以上级部门领导为主的,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公布本领域的行政检查事项、年度检查频次上限等。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发文明确要求各级税务机关,检查频次上限、检查标准、检查计划等3项内容,待国家税务总局后续统一规范后,再对外展示。
(注:如需初始化赋值可均赋为1,待税务总局明确后,我局再进行更正。)

2

检查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

3

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

4

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关问题和情况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四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四项。

5

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五项。

6

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六项。

7

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与纳税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七条。

8

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五项。

9

特别纳税调整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三条。

10

大企业税收风险分析应对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派出机构挂牌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8号)

11

社会保险费相关检查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八条。

12

涉税专业服务执业检查

1.《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8号)第二十五至第三十条。
2.《涉税专业服务基本准则(试行)》和《涉税专业服务职业道德守则(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16号发布)等有关规定。
3.《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1号发布)第二条、第八条。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集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9号)有关规定。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管理执法文书式样〉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3号)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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