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查事项、依据和标准 | |||
序号 | 行政检查 | 检查依据 | 检查标准 |
1 | 检查和调取账簿、发票、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 |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检查意见有关问题解答>的函》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实行垂直管理的,以及实行双重领导并以上级部门领导为主的,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公布本领域的行政检查事项、年度检查频次上限等。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发文明确要求各级税务机关,检查频次上限、检查标准、检查计划等3项内容,待国家税务总局后续统一规范后,再对外展示。 |
2 | 检查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 | |
3 | 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 | |
4 | 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关问题和情况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四项。 | |
5 | 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五项。 | |
6 | 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六项。 | |
7 | 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与纳税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七条。 | |
8 | 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八条。 | |
9 | 特别纳税调整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 | |
10 | 大企业税收风险分析应对 |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派出机构挂牌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8号) | |
11 | 社会保险费相关检查 |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八条。 | |
12 | 涉税专业服务执业检查 | 1.《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8号)第二十五至第三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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