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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220822MB18728713/2025-0056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通榆县税务局 组配分类: 行政检查
文件编号: 发文日期: 2025-03-26
检查事项和依据
发布时间 : 2025-03-26 15:51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通榆县税务局
来源 : 吉林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通榆县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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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事项名称

依据

1

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

2

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

3

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

4

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

5

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

6

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

7

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七条。

8

税务机关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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