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纳税人、缴费人:
经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批准,国家税务总局长春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税务局更名设置为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税务分局,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公告之日起,国家税务总局长春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税务局更名设置为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税务分局。原国家税务总局长春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税务局工作职责和权利义务由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税务分局承续,原国家税务总局长春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税务局的行政和业务用章自公告之日起停止使用。
二、原国家税务总局长春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税务局尚未办结的事项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税务分局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
三、行政相对人对原国家税务总局长春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税务局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依法向其上一级行政机关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
2025年2月21日
初审:宋志辉
复审:蒋 倩
终审:孙百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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