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王焕新委员:
您在政协长春市第十四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提出的《关于长春市企业跨区迁址简化流程创新管理的建议》(W329号)提案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目前,我国现行的税收管理制度不支持市场主体异地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遵循实际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原则确认其办理税务登记主管税务机关是税务登记管理的基本要求,准确规范进行税收日常业务管理,及时方便开展各项纳税服务的同时,税务部门还需受行政执法管辖权的约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长春市税务局当前没有税收政策制定权限,您的提议我们会详细记录在案并积极向上级税务机关反映,力争在符合实际的前提下为企业提供更为便捷的税收环境。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
2024年4月30日
(承办人姓名及电话:孙世明,0431-80505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