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对政协长春市第十四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W191号委员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 : 2025-02-13 15:23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
来源 : 吉林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
字号 : [] []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尊敬的刘冰冰委员:

您在政协长春市第十四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提出的《关于结构性降费减税重点支持长春市科技创新发展的建议》(W191号)提案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制定详实减费降税措施,部署阶段性支持企业创新的减税政策,激励企业增加投入创新能力建议”的回复

提案中提出的“现行按75%税前扣除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统一提高到100%”。财政部 税务总局于2023年3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该政策明确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提高至100%,并作为制度性安排长期实施。我局将按照该政策规定,持续加大支持科技研发税费优惠政策落实力度,支持企业创新发展。

    提案中提出的“对企业出资科研机构等基础研究支出,税前全额扣除”。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2号)文件规定,对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并可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长春市税务局将继续做好相关税费优惠政策落实,确保企业及时享受税收红利。

三是提案中提出的“部署阶段性支持企业创新的减税政策,激励企业增加投入提升创新能力”。在2023年12月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已做出明确部署:“落实好结构性减税降费政策,重点支持科技创新和制造业发展。”长春市税务局将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工作部署,落实好国家出台的支持科技创新和制造业发展的减税降费政策,增强政策落实的精准性和针对性,支持企业增加研发投入,引导各类要素资源投向实体经济。

二、关于“实施阶段性鼓励政策”建议的回复

今年2月23日,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就推动新一轮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作出部署。3月7日,国务院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明确要求“加大对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税收优惠支持力度,把数字化智能化改造纳入优惠范围。”长春市税务局将按照上级工作要求,积极落实国家出台的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的各项税费政策。

三、关于“上调优惠税率或扩大优惠对象范围”相关建议的回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由于长春市税务局没有税收优惠政策制定权,我局将立足税收职责,全力落实好国家出台的支持科技创新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进一步支持企业科技创新。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

2024年4月30日

(承办人姓名及电话:赵锴,0431-80505173)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文章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