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楚建忠代表:
您在市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促进物业服务提档升级》的建议(第3号)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1《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的规定,物业管理属于商务辅助服务中的企业管理服务,属于现代服务而不属于生活服务。因此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不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的免税范围内,无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该政策执行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该政策规定属于支持疫情防控的阶段性税收优惠政策,已于2021年4月1日到期后停止执行。
长春市税务局考虑到物业公司在疫情防控中承担大量工作、增加了企业成本的现实情况,已于上述优惠政策出台伊始,积极向上级税务机关请示,希望能够明确物业管理服务适用8号公告的相关执行口径。2020年3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通过会议明确,物业管理服务当前划入现代服务业税目,不适用2020年8号公告中生活服务业免税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规定,长春市税务机关没有税收政策的制定权。我们将密切关注相关政策的更新情况,如有新政策将第一时间通知到物业管理企业,第一时间辅导企业享受相关政策,支持纳税人发展。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
2024年4月30日
(承办人姓名及电话:梁一鹏,0431-805059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