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关于市第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46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 : 2025-02-13 15:07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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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傅春代表:

您在市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减轻出租非住房税费负担,提振市场主体信心》的建议(第146号)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现行非住房出租税费减免政策

近年来,国家陆续出台了多项非住房出租减税降费政策,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增值税方面。一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规定,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房产出租方的小规模纳税人满足条件可享受此项优惠。二是降低增值税税率。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相关规定,房产出租适用增值税税率自2019年4月1日起由10%降至9%。三是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规定:“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如企业符合小型微利条件,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为5%。

(三)房产税方面。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文件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目前企业出租非住房按照12%税率征收,如符合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则实际税负为6%。

二、关于“税费负担重造成租金成本提高,建议出台更多减税降费政策”等建议的回复

现行国家房产出租优惠政策,从享受优惠的主体来看主要为小微企业、小规模纳税人、个体工商户、个人等,从享受优惠的房产类型来看主要为住房。但一般纳税人非住房出租的实际税负远远低于名义税负。如增值税方面,房产出租虽适用9%的税率,但增值税是对货物或劳务价值中新增价值部分征税,实行税款抵扣制度,以前环节已纳税款均可作为进项抵扣。企业所得税方面,企业取得租金收入为应税收入,并入企业全年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如企业年终汇算后为亏损状态,则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规定,对于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均应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长春市税务机关没有制定税收优惠政策的权限,我局已将您的建议记录在案,并适时向上级税务机关反馈。

长春市税务局作为政策执行部门,将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已出台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加强宣传辅导和沟通互动,优化纳税服务,确保各项税收优惠得以真正落实、落地、落细,确保所有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应享尽享税收优惠。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

2024年5月10日

(承办人姓名及电话:赵锴,0431-86005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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