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220581MB1507583E/2025-0281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梅河新区税务局 | 组配分类: | 通知公告 |
| 文件编号: | 发文日期: | 2025-12-19 |
梅河口市瑞欣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20581MA14WUUC8B):
本机关于2023年4月7日向你(单位)送达梅税通〔2023〕6314号《税务事项通知书》(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 10 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你 ( 单 位 ) 2019-12-01 至 2019-12-31 的 应 缴 纳税 款 39,533.12 元限 2023-04-22 00:00:00 前缴纳,并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缴纳或解缴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与税款一并缴纳。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你(单位)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程军轶 房志超
联系电话:0435-5198151
特此公告。
附件:梅河口市瑞欣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20581MA14WUUC8B)《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梅税强催〔2025〕68号.pdf
国家税务总局梅河口市税务局
2025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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