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220700013550220B/2025-0262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松原市税务局 | 组配分类: | 通知公告 |
| 文件编号: | 发文日期: | 2025-11-20 |
根据《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2015年第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25年第11号)的规定,为扩大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在我省实施范围,促进省内消费国际化水平,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吉林省商务厅、吉林省文化和旅游厅拟在第一批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商店基础上,开展第二批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商店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退税商店条件
(一)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二)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B级或M级;
(三)同意安装、使用离境退税管理系统,并保证系统应当具备的运行条件,能够及时、准确地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信息;
(四)同意单独设置退税物品销售明细账,并准确核算。
鼓励位于大型商圈、步行街、旅游景区、度假区、文博场所、机场、客运港口、酒店等境外旅客密集区域与文旅消费场景深度结合的商店,以及国际名品、国货潮品、老字号店铺、文创店、纪念品店、礼品店、特产店等企业积极参与退税商店备案。
二、备案流程
(一)符合条件且有意向备案吉林省第二批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商店的企业,填写《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商店备案表》(附件),在11月28日前,直接或者委托退税代理机构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收齐备案资料的5个工作日内,核对企业备案条件。对符合备案条件的企业完成备案,并将备案企业名单逐级报送至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告知企业。
(三)符合备案条件的吉林省第二批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商店由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吉林省商务厅、吉林省文化和旅游厅联合对外公布。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吉林省商务厅
吉林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5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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