珲春江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龙分公司(912224067868289255):
因你(单位)未按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纳税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我局将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列入不准出境人员。我局工作人员已根据你单位登记的注册地址及电话号码联系未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一百零六条第(一)项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阻止出境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本公告送达的《阻止出境决定书》具体内容附后,受送达人可到国家税务总局和龙市税务局领取《阻止出境决定书》书面正本。
联系电话:0438-5040062
联系人:高伟东 李浩哲
附件:珲春江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龙分公司(912224067868289255)《阻止出境决定书》和税阻〔2025〕3号.pdf
国家税务总局和龙市税务局
2025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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