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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100000013544955P/2025-0238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组配分类: 政府采购
文件编号: 发文日期: 2025-10-15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税务系统公务用车保险服务项目需求公告
发布时间 : 2025-10-15 15:13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财务管理处
来源 : 吉林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财务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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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需求前附表

序号

类别

内容

1

项目立项

项目立项时间:2025年8月21日

项目立项证明文件:有    £

2

项目预算安排

总预算金额(万元):184.31

当年预算安排金额(万元):184.31

项目资金来源:基本支出

3

项目采购内容

本项目拟为全省税务系统采购公务车辆保险服务,车辆数量以实际投保数量为准,险种包括但不限于交强险、商业险等。

4

项目实施时间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年。

5

项目实施地点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指定地点。

6

项目实施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指定实施范围。

7

项目相关单位

需求部门:全省各预算单位

验收部门:全省各预算单位

8

采购意向公开

R本项目已于2025825日公开采购意向

£本项目经立项审批不公开采购意向

9

支持中小企业

£本项目(第    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本项目预留预算金额的  %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R该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的价格给予1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10

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11

意见反馈方式

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意见反馈,请以书面形式按以下方式联系。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地 址:长春市南湖大路515号   

项目联系人:赵晓辉

联系方式:0431-80500300

1项目概述

1.1项目背景

1.1.1项目目的、意义及背景

为了落实税务系统政府采购分类分级集中改革精神,实现财务规范管理。

1.2项目内容

1.2.1项目目标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发挥集中采购优势,降低行政成本,规范全省税务系统公务车辆保险支出行为。

1.2.2采购内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参照《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实施全省税务系统公务车辆保险服务项目采购工作,2025年全省税务系统共有805辆公务用车(实际投保车辆数以全省税务系统各级预算单位提供的数量为准)。省局负责统一采购保险服务,明确全省税务系统各级预算单位与中标的保险公司(中标人)办理公务车辆保险业务。

1.2.3项目实施要求

1.2.3.1实施范围要求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统一实施采购,与中标人签订框架合同,全省税务系统各级预算单位按照框架合同实施。

1.2.3.2实施时间要求

服务期限为三年,第二、三年采购预算以实际批复为准。省局年末对全省各级预算单位车辆保险工作进行验收,如验收不合格,有权终止合同,且无需向中标人承担任何责任。投标人应承诺按投标文件提供三年服务,并综合考虑投标成本及风险。本项目预算金额以全省税务系统各级预算单位实际投保险种及金额为准。

1.2.3.3实施地点要求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系统各级预算单位所在地。

1.3其他要求

1.3.1采购标的需执行的相关标准规范

按照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9第四次修订)》、《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以下简称“行业示范条款”)等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规定。

2投标/响应要求

2.1对供应商的要求

2.1.1必备资质

2.1.1.1投标人应遵守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和条例,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和本文件中规定的条件。

2.1.1.1.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和本文件中规定的内容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复印件)。

(2)★2024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损益表、收益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其附注(复印件);开业不满一年的提供验资报告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公司成立之日后的财务报表(复印件);财务报告中要求提供内容为实质性要求条款(即重要条款),缺少相关资料,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3)★近6个月不少于2个月内依法缴纳税收的相关材料,如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纳税的,则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复印件)。

(4)★近6个月不少于2个月内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如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则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复印件)。

(5)★参加本项目投标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的书面声明。

(6)★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由供应商根据项目需求提供说明材料或者承诺)。

2.1.1.2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2.1.2优选资质/优选指标

2.1.2.1成功案例

投标人提供自2022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独立承担实施的相似或类似有效项目案例。

2.1.2.2服务网点覆盖

全省各级预算单位共有115个,投标人按照采购项目需求,提供能够盖全省各级预算单位所在地的车辆保险服务。

2.1.2.3服务偿付能力

投标人按照采购项目需求,提供的偿付能力充足情况相关信息(以2024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偿付能力报告表为准,),能够满足持有保单全省各预算单位未来赔付责任能力的要求。

2.1.2.4服务质量

投标人按照采购项目需求,根据中国银保信发布的最新保险服务质量信息,提供的服务质量能够满足全省各预算单位车辆保险服务的要求。

2.1.2.5技术力量要求

投标人按照采购项目需求,提供的技术力量能够满足全省各预算单位车辆保险服务的要求。

2.1.3是否允许联合体

2.1.4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

本项目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

2.2技术部分投标/响应内容

2.2.1技术投标/响应总要求

投标人应完全响应采购需求,提供本项目需求所有的服务要求。

2.2.2投标/响应方案要求

以下相关方案,若作为评审因素,则投标供应商应在满足★关键指标项要求的前提下,根据项目特点和采购需求,制定更为完整、详细、可操作性强的方案。

(1)管理方案:要合理、严谨、职责清晰。

(2)服务方案:要准确理解服务内容。

(3)应急保障方案:要合理完善、详细、可操作性强。

(4)增值服务方案:要切实合理、有特色。

3项目需求

3.1总体要求

税务系统公务车需要保险险种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险,具体险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各级预算单位根据需要选择投保(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 (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 (2)机动车损失保险(商业主险); (3)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商业主险); (4)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商业主险); (5)附加绝对免赔率特约条款(商业附加险); (6)附加车轮单独损失险(商业附加险); (7)附加新增加设备损失险(商业附加险); (8)附加车身划痕损失险(商业附加险); (9)附加修理期间费用补偿险(商业附加险); (10)附加发动机进水损坏除外特约条款(商业附加险); (11)附加车上货物责任险(商业附加险); (12)附加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商业附加险); (13)附加法定节假日限额翻倍险(商业附加险); (14)附加医保外医疗费用责任险(商业附加险); (15)附加机动车增值服务特约条款(商业附加险);(16)经国家银保监会核准同意且中标人已自主开发并推出的其他个性化险种,为2025年全省税务系统805辆公务用车(实际投保车辆数以全省税务系统各级预算单位提供的数量为准)提供交强险和商业险。交强险优惠幅度按照银保监会统一标准执行,吉林省地区实行以下费率调整方案:


浮动因素

浮动比率

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方案C

C1,上一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

-20%

C2,上两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

-30%

C3,上三个及以上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

-40%

C4,上一个年度发生一次有责任不涉及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0%

C5,上一个年度发生两次及两次以上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

10%

C6,上一个年度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死亡事故

30%

商业险种优惠比例按照最新的《机动车商业车险无赔款优待优化方案(2020试行版)》执行。商业车险无赔款优待系数,详见《机动车商业车险无赔款优待优化方案(2020试行版)》。无赔款优待方案根据客户近三年投保及出险情况确定无赔款优待等级和系数,共划分为10个等级,系数范围为0.5-2.0。无赔款优待等级和系数确定规则如下:

等级

系数

-4

0.5

-3

0.6

-2

0.7

-1

0.8

0

1

1

1.2

2

1.4

3

1.6

4

1.8

5

2

无赔款优待等级计算规则为:

1.首年投保,等级为0;

2.非首年投保,考虑最近三年及以上连续投保和出险情况进行计算,计算规则如下:

(1)连续四年及以上投保且没有发生赔款,等级为-4;

(2)按照最近三年连续投保年数计算降级数,每连续投保1年降1级。按照最近三年出险情况计算升级数,每发生1次赔款升1级。最终等级为升级数减去降级数,最高为5级。

3.2具体要求

采购文件中有标注★号的,为必备服务要求,必须满足,如未作出响应,将导致响应文件无效;▲为重要服务内容,#为一般服务内容。

投标人应建立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系统公务车辆保险项目VIP客户理赔服务绿色通道,切实遵守以下保险理赔服务条款,主动迅速地为全省各级预算单位提供优质的理赔服务,投标人负责上门收取理赔材料,实行快、易、免承诺:

(一)投保出单与支付保费

1、全省各级预算单位作为被保险人,在投标人的协助下,固定时间内统一向其提供下月“投保车辆清单”(应加盖公章),投标人在接到出单明细后,第一时间计算保费,并出具缴费通知单。

2、投标人在接到全省各级预算单位转账的保费后,需要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出单事宜并将投保单、保单送达,全省各级预算单位在投保单盖章后交给投标人。

▲3、在整个框架合同期内,如全省各级预算单位已提供了“投保车辆清单”并经投标人项目服务人员签字确认,且保费到账后,投标人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出具保单而又未能提前告知的,则投标人应对全省各级预算单位承担机动车辆保险框架合同所规定的保险责任。

4、投标人应在每月30日前向税务局提供全省承保车辆清单(承保车辆清单的格式由全省各级预算单位、投标人共同商定)。

(二)接报案

▲ 1、投标人上级总公司在全国设立有24小时保险服务专线电话,可全年365天随时接受被保险人的出险报案,并会立即通知出单公司的项目服务小组的理赔人员。

2、投标人的项目服务小组的理赔人员接到报案电话后,如需现场查勘,应立即明确告知税务局,如无需现场查勘,应在电话中根据事故性质、损失情况告知索赔须知。

3、全省各级预算单位因不可抗力因素无法在投标人规定的时间内报案并在条件允许时立即补报,投标人应认可其事后出具的书面说明,并视同为及时报案。

(三) 道路救援

1、全省各级预算单位车辆因发生故障或事故无法行驶时,投标人应根据全省各级预算单位的需要,提供道路救援服务,包括接电、紧急送油、紧急加水、更换轮胎、现场抢修、拖车牵引、吊装救援或将车辆运至客户指定地点等服务。对于以上服务免收人工费及出车费,因事故或故障需更换配件的,按成本价收取配件费。

2、接到全省各级预算单位救援需求后,投标人应在30分钟之内安排好就近的查勘救援中心进行施救,保证市区内2小时内,郊区县4小时内到达事故现场,并按照其要求将车辆拖至其指定地点(除遇必经路段交通管制、天气恶劣、道路施工环境恶劣、救援车辆通过困难等情况外)。

3、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事故不能行驶,如因客观原因导致投标人无法或不能及时提供救援服务,投标人接受全省各级预算单位提供的施救发票,施救费按照物价和公安部门标准执行。如遇特殊情况,经全省各级预算单位与投标人协商同意后,可按其提供的施救发票票面金额赔偿。施救费用的赔偿将按照责任比例在保险车辆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四)现场查勘

▲1、投标人接到报案后需要进行现场查勘的,应立即指派专门人员到达事故现场,市内应在20分钟内,郊区县应在1小时内到达;

▲2、如投标人无法按照约定时间到达事故现场,应以预估损失金额作为标准,如损失金额在10000元内,投标人可以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现场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说明、修理发票及其他证明材料作为赔付理算依据。

(五)拖车服务

▲1、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事故,如全省各级预算单位需要,投标人应提供拖车服务,除无法控制原因之外,市内拖车应在2小时之内、郊区县拖车应在4小时之内到达事故现场;

2、如投标人无法或不能及时提供拖车服务,应接受全省各级预算单位提供的符合当地收费标准的拖车发票等费用;

3、投标人对税务局必要的、合理的拖车费用应予以接受;

4、拖车费用按照责任比例在保险车辆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

(六)定责定损

1、投标人接到被保险人报案后,对于属于保险责任的事故,应当按照以下约定及时定损:

(1)保险车辆在市内发生保险事故,投标人查勘人员应于20分钟内到达事故现场进行查勘定损。

(2)保险车辆在郊县发生保险事故,投标人查勘人员应于1小时内到达事故现场查勘定损。

(3)保险车辆在吉林省外其它城市发生事故,投标人委托就近分支机构或直接派员。

(4)对因交通、天气等异常情况不能及时到达的,投标人应提前与全省各级预算单位联系并说明原因。

2、当全省各级预算单位和出单公司双方就赔偿结果无法达成一致时,根据被保险人的要求,投标人应同意聘请被保险人指定的获得国内保险公估营业许可的公估公司进行损失理算,并负担有关的公估费用。

3、如投标人未按约定时间定损,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应以全省各级预算单位提供的财产损毁照片、损失清单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理算依据。

4、对于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投标人应在接到被保险人赔偿请求后3个工作日内向其发出《拒赔通知书》。

5、投标人应充分保证网上车险理赔配件自动报价系统定损的准确性;自动报价系统中配件价格全部由生产厂家和零配件价格信息提供商按照原厂配件的价格进行维护和更新,以保障税务局车辆的行车安全。

6、为确保定损的速度和质量,投标人应安排对出险车型专业技术能力强、服务意识高的定损人员完成全省各级预算单位出险车辆的定损工作。

7、对于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事故,投标人在接到全省各级预算单位赔偿请求后将在3个工作日通知被保险人;特殊情况时将与被保险人协商解决。

(七)车辆修理

▲1、车辆出险后,除了投标人提供的推荐修理厂、与投标人合作的相应车辆品牌4s店外,全省各级预算单位可自选资质合格的修理厂、专修厂修理受损车辆。

在全省各级预算单位要求的情况下,投标人应事先协助被保险人共同确定资质合格的修理厂及专修厂。

▲2、受损车辆的维修以修复为原则,但涉及车辆行车安全的关键零部件(如:刹车系统、转向系统),投标人同意一律予以更换,投标人同意受损车辆更换零部件为主厂件、原配件。

▲3、受损车辆在与投标人有合作协议的一类修理厂或4S店修理,在保险责任明确和事故责任明确的情况下,全省各级预算单位可凭保险凭证无需先行支付修理费用。车辆修理完毕,全省各级预算单位向修理厂提供完整的索赔资料和委托书后,由修理厂代为索赔。

▲4、全省各级预算单位车辆在保养维护车辆时,若维修单位系投标人查勘救援服务中心的,应享受相关优惠服务。

(八)人伤救助与协助

▲1、对于全省各级预算单位保险车辆造成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人员伤亡事故,如人员受伤严重,需紧急抢救,应其要求,投标人在下列情况应先行支付或担保抢救费用:

(1)发生第三者人伤事故,按照交强险条例规定,投标人接到交警书面垫费通知后,应根据伤情,在10000元(含)以内垫付抢救医疗费用,但治疗医院必须是县区级以上公立医院。

(2)伤者在投标人协作医院就医或能转往协作医院的,投标人可以根据伤者治疗需要及事故责任情况,给予商业三者险医疗费用担保,减少客户先期预交医疗费问题,在协作医院治疗的伤者投标人按医疗票据全额赔付。

2、投标人的医疗核损人员将对受伤人员的受伤情况及治疗项目进行及时跟踪,按医保用药范围核定医疗费用。特殊情况由全省各级预算单位与投标人协商处理。

▲3、伤情轻微、或无需住院随时诊疗的及可确认超过赔偿限额的案件,全省各级预算单位、投标人和第三者均认同的情况下,可以协议结案。

4、全省各级预算单位与第三方就保险事故赔偿项目和赔偿金额进行谈判时,应全省各级预算单位要求,投标人将安排专业技术人员提供必要的协助。

(九)索赔材料递交

1、全省各级预算单位通过传真或网络按本条款有关规定向投标人提交所需的索赔材料即可(原始单证10日内以EMS、邮寄或其他方式提交),包括:

(1)出险通知书(含传真件)

(2)索赔申请书

(3)修理清单

(4)修理发票原件、有关费用凭证原件

(5)事故照片

(6)保险车辆行驶证及驾驶员驾驶证复印件

(7)根据不同的保险事故提供相关部门(如公安、气象等)证明

(8)涉及第三者财产损失、人身伤亡的事故还需提供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与事故调解书(按照当地道路交通快速处理有关规定快速处理或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的除外)和有关费用单据及证明

(9)权益转让书及相关追偿文件(损失涉及其他责任方时)

(10)公估公司出具的损失理算报告(聘请公估公司时)

2、投标人在接到上述材料后应立即审查核实,若认为有关证明或材料不完整,应立刻告知应补充提供的有关证明或材料。若投标人在接到索赔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未给予有关审核意见,则视为投标人认可索赔资料的完整性。

3、对于非道路交通事故,全省各级预算单位可不必向投标人提供交通管理部门或相关部门的事故证明,但其有义务协助投标人进行事故调查。

4人员要求

4.1团队要求

4.1.1基本要求

中标人指定固定的专属服务团队,准确、迅速地为全省税务系统805辆公务用车(实际投保车辆数以全省税务系统各级单位提供的数量为准)提供更及时、更专业、更全面的优质保险服务,并提供团队核心成员的名单及其《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编号,承诺其派出的现场勘察、定损人员均具备相应的专业资质与上岗证书。

5管理实施要求

5.1项目时间要求

(一)现场查勘

投标人接到报案后需要进行现场查勘的,应立即指派专门人员到达事故现场,市内应在20分钟内,郊区县应在1小时内到达;

(二)赔款时限

小额(无人伤)案件快速处理措施:

1、对于全省各级预算单位发生的人民币5000元以下赔案直接进入投标人的“快速理赔流程”,减少赔案缮制的手续。

(1)小额(无人伤)案件包括:

a.单方事故(含玻璃自爆);

b.责任明确的事故,如明显的追尾事故、碰撞停放在停车场车辆的事故;

c.同时在投标人承保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两车之间发生的事故赔案;

(2)经投标人定损人员确认事故后,全省各级预算单位只需提供两证(行驶证、驾驶证)并按格式填写的《索赔申请书》及加盖公章的《赔款收据》,无须其他证明材料,投标人将在收到上述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赔付结案,做到车辆未修复,赔款已到位。

2、市区以外地区发生的下列事故损失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赔案,实施简易处理。

(1)事故包括:

a.单方事故(含玻璃自爆);

b.责任明确事故,如明显追尾事故、碰撞停放在停车场车辆的事故。

(2)上述事故由全省各级预算单位自行拍摄现场照片,由全省各级预算单位的车队负责人签名,提供必要的资料后投标人在3个工作日内赔付结案。

3、在全省各级预算单位提供完整必要的索赔材料后,投标人承诺按下列约定时限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

赔 款 金 额

结 案 时 限

5000元以下

立等可取

5000~10000元

3个工作日

10000元~100000元

5个工作日

100000元以上

7-10个工作日

(1)如自收到完整的索赔资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未能确定赔偿金额,应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将可以确定的最低赔偿数额先于支付,待最终确定赔偿金额后及时支付相应的差额。

(2)对于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事故,投标人应在被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后3个工作日内日发出《拒赔通知书》,并详细解释拒赔原因。

(3)案件结案后,投标人应将赔款计算书和赔款通知书交给全省各级预算单位。

5.2项目技术服务要求

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条款、投标承诺,并提供优质服务。为保证服务质量,投标人应切实履行以下服务条款: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为保证本协议相关条款的顺利执行,投标人应根据全省各级预算单位的要求,每半年组织一次保险联席会议,向全省各级预算单位定期通报保险理赔与服务情况,就有关问题进行沟通与协商,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

(二)建立投诉制度

1、全省各级预算单位在投标人各出单公司未有效履行本框架合同中有关服务条款且经其促办无效的情况下,可提出投诉。是否为有效投诉由全省各级预算单位确认;

▲2、投标人“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系统车辆保险项目领导小组”设立投诉受理电话,若投诉仍未果,全省各级预算单位可直接向投标人上级总公司投诉;

3、投标人如果被全省各级预算单位有效投诉,投标人应按期责令改正。对于发生超过3次(含3次)以上的投诉,投标人应对各中心支公司车险项目服务小组负责人或责任人作出调整。

▲(三)组织实施回访服务

本框架合同有效期内及保单有效期内,投标人负责组织车险项目服务小组对全省各级预算单位进行定期登门回访,收集其反馈的意见。

▲(四)定期提供理赔统计数据

投标人应在每半年向全省各级预算单位提供被保险车辆出险以及理赔统计报表,报表应包括保险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损失原因、估损金额、定损金额、赔款等与赔案处理有关的信息。

▲(五)培训和防灾防损服务

投标人制定培训内容、日程计划安排;承诺与全省各级预算单位共同开展防灾防损活动,配合全省各级预算单位举办驾驶人员安全教育及表彰活动,合理支付防灾安全宣传费用。保证以上活动每年不少于一次。

6风险管控要求

▲1、异地出险案件的处理

保险车辆在投保所在地以外地区发生保险事故,投标人应直接派人或委托有关机构代理查勘现场,并派专人协助全省各级预算单位全程办理相关索赔手续;投标人同意在全省各级预算单位事先报案的前提下,接受当地发生的合理的临时修理费用。

▲2、全国通赔

全省各级预算单位可在投标人全国任何机构领取赔款。

▲3、代位追偿案件的处理

对于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全省各级预算单位无责、第三方应负全责而无偿付能力时,投标人应按照本协议的规定以及保险条款先予赔偿被保险人,同时从全省各级预算单位取得代位追偿权利,被保险人应协助投标人向第三方进行追偿。由于全省各级预算单位放弃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或因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投标人不能行使代位追偿权利的,投标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或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4、预付赔款

当全省各级预算单位的车辆发生保险事故的总赔款金额超过10万时,在事故责任已认定、损失已初步确定的前提下,投标人可应全省各级预算单位的要求提供可确定赔款金额50%比例的预付赔款服务。

7履约验收要求

7.1总体要求

验收名称

验收要求

第1次验收

验收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各级预算单位公务车管理部门

7.2具体要求

中标人按照签订框架合同相关要求,向全省各级预算单位提供服务团队具体人员名单、联络方式、出具保险单等相关资料。

8其他要求

8.1付款安排建议

付款名称

付款要求

付款比例(%)

第1次付款

省局签订框架合同之后,各级预算单位需要保险服务时,按照框架合同相关要求,先支付保险费用,中标人出具保单后,再提供服务。

100.0

8.2其他要求

8.2.1保密要求

无。

8.2.2知识产权要求

无。

8.2.3“满足指标要求情况”内容(概括版)

序号

产品名称

指标种类

指标名称

指标内容

证明材料要求(官网截图或产品说明书或白皮书或承诺书等证明材料)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系统公务车辆保险服务项目

 

投保出单与支付保费

在整个框架合同期内,如全省各级预算单位已提供了“投保车辆清单”并经投标人项目服务人员签字确认,且保费到账后,投标人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出具保单而又未能提前告知的,则投标人应对全省各级预算单位承担机动车辆保险框架合同所规定的保险责任。

提供承诺书

接报案

在全国设立有24小时保险服务专线电话,可全年365天随时接受被保险人的出险报案,并会立即通知投标人的项目服务小组的理赔人员。

提供承诺书

现场勘察

保险车辆在市内发生保险事故,投标人查勘人员应于20分钟内到达事故现场进行查勘定损。保险车辆在郊县发生保险事故,投标人查勘人员应于1小时内到达事故现场查勘定损。

提供承诺书

现场勘察

如投标人无法按照约定时间到达事故现场,应以预估损失金额作为标准,如损失金额在10000元内,投标人可以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现场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说明、修理发票及其他证明材料作为赔付理算依据。

提供承诺书

拖车服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事故,如全省各级预算单位需要,投标人应提供拖车服务,除无法控制原因之外,市内拖车应在2小时之内到达事故现场。

提供承诺书

拖车服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事故,如全省各级预算单位需要,投标人应提供拖车服务,除无法控制原因之外,郊区县拖车应在4小时之内到达事故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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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修理

车辆出险后,除了投标人提供的推荐修理厂、与投标人合作的相应车辆品牌4s店外,全省各级预算单位可自选资质合格的修理厂、专修厂修理受损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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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修理

受损车辆的维修以修复为原则,但涉及车辆行车安全的关键零部件(如:刹车系统、转向系统),投标人同意一律予以更换,投标人同意受损车辆更换零部件为主厂件、原配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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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修理

受损车辆在与投标人有合作协议的一类修理厂或4S店修理,在保险责任明确和事故责任明确的情况下,全省各级预算单位可凭保险凭证无需先行支付修理费用。车辆修理完毕,全省各级预算单位向修理厂提供完整的索赔资料和委托书后,由修理厂代为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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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修理

全省各级预算单位车辆在保养维护车辆时,若维修单位系投标人查勘救援服务中心的,应享受相关优惠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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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伤救助与协助

对于全省各级预算单位保险车辆造成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人员伤亡事故,如人员受伤严重,需紧急抢救,应全省各级预算单位要求,投标人在下列情况应先行支付或担保抢救费用:

(1)发生第三者人伤事故,按照交强险条例规定,投标人接到交警书面垫费通知后,应根据伤情,在10000元(含)以内垫付抢救医疗费用,但治疗医院必须是县区级以上公立医院。

(2)伤者在投标人协作医院就医或能转往协作医院的,投标人可以根据伤者治疗需要及事故责任情况,给予商业三者险医疗费用担保,减少客户先期预交医疗费问题,在协作医院治疗的伤者投标人按医疗票据全额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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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伤救助与协助

伤情轻微、或无需住院随时诊疗的及可确认超过赔偿限额的案件,全省各级预算单位、投标人和第三者均认同的情况下,可以协议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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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和防灾防损服务

投标人制定培训内容、日程计划安排;承诺与投保单位共同开展防灾防损活动,配合全省各级预算单位举办驾驶人员安全教育及表彰活动,合理支付防灾安全宣传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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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实施回访服务

投标人负责组织各车险项目服务小组对全省各级预算单位进行定期登门回访,收集其反馈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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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建立投诉制度

投标人设立投诉受理电话,若投诉仍未果,全省各级预算单位可直接向投标人上级总公司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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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提供理赔统计数据

投标人应在每半年向全省各级预算单位提供被保险车辆出险以及理赔统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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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出险案件的处理

保险车辆在投保所在地以外地区发生保险事故,投标人应直接派人或委托有关机构代理查勘现场,并派专人协助全省各级预算单位全程办理相关索赔手续;投标人同意在全省各级预算单位事先报案的前提下,接受当地发生的合理的临时修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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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通赔

全省各级预算单位可在投标人全国任何机构领取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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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追偿案件的处理

对于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全省各级预算单位无责、第三方应负全责而无偿付能力时,投标人应按照本协议的规定以及保险条款先予赔偿被保险人,同时从全省各级预算单位取得代位追偿权利,被保险人应协助投标人向第三方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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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赔款

当全省各级预算单位的车辆发生保险事故的总赔款金额超过10万时,在事故责任已认定、损失已初步确定的前提下,投标人可应全省各级预算单位的要求提供可确定赔款金额50%比例的预付赔款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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