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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在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的税前扣除标准中,“工资薪金总额”的扣除基数如何确定呢?
答:职工教育经费的计算基数为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这里的“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