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社会保险费申报
发布时间 : 2024-05-30 09:36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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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社会保险费及非税收入业务办理指南

社会保险费及非税收入业务,是指缴费人、缴纳义务人、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的期限和内容,向税务机关提交有关社会保险费申报、非税收入申报的事项,是缴费人、缴纳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缴费义务的主要依据,包括2类9个事项。


6.1 社会保险费申报

6.1.1—127 单位社会保险费申报

【事项名称】

单位社会保险费申报

【申请条件】

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省、自治区、直辖市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办理材料】

1.到办税服务厅自行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缴费人:

2.到办税服务厅自行申报缴纳工程项目工伤保险费的单位缴费人: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适用工程项目工伤保险)》.pdf

2


2工程项目合同复印件 1份

3.依据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应缴费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缴费人: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社会保险费核定通知单》.pdf

2


4.有其他特殊情形的,缴费人需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办理地点】

  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社保费管理客户端办理,办税服务厅具体地点可从吉林省税务局官方网站(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吉林省税务局官方网站(/col/col3284/index.html?number=) 查询。

【办理流程】

 

【缴费人注意事项】

1.缴费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缴费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缴费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4.单位缴费人一般按月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5.单位缴费人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缴费人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二是缴费人依据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应缴费额向税务机关缴纳,具体申报缴纳方式以当地政策为准。

6.当税务机关信息系统可以接收到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应征数据时,缴费人无需提供《社会保险费核定通知单》。

7.职工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

  8.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延长至2025年底。

  9.自2023年5月1日起,满足条件的统筹地区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5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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