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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220581MB1507583E/2024-0162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梅河新区税务局 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文件编号: 发文日期: 2024-11-0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第二批税务行政处罚 “首违不罚 ”事项清单》的公告
发布时间 : 2024-11-04 14:53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
来源 : 吉林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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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  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 持续推进税务领域“放管服” 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二批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 现予以发布。 同时,对执行中的若干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当事人首次发生清单中所列事项且危害后果轻微,在 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 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税务违法行为造成不可挽回的税费损失或者较大社会影响 的,不能认定为“危害后果轻微”。

二、适用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三、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管理,准确把握适用“首违不罚”的条件,不得变相扩大或者缩小“首 违不罚”范围,既彰显税收执法温度,又不放松税收管理。

四、对适用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的当事人,主管税务机关应采取签订承诺书等方式教育、引导、督促其自觉守法,对 再次违反的当事人应严格按照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五、税务机关应明确和完善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相关岗责流程,构建权责一致、边界清晰、协调配合、运转高效的职 能体系。

六、税务机关应将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风险防范措施嵌入信息系统,依托信息系统开展“首违不罚”预警提醒、违法 阻止和分析评估,定期对“首违不罚”施行情况进行总结,取得 “事前放、事中管、事后评”效果。

本公告自2022年1月1 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第二批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

2021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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