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220581MB1507583E/2024-0162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梅河新区税务局 | 组配分类: | 通知公告 |
文件编号: | 发文日期: | 2024-11-04 |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 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 持续推进税务领域“放管服” 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二批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 现予以发布。 同时,对执行中的若干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当事人首次发生清单中所列事项且危害后果轻微,在 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 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税务违法行为造成不可挽回的税费损失或者较大社会影响 的,不能认定为“危害后果轻微”。
二、适用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三、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管理,准确把握适用“首违不罚”的条件,不得变相扩大或者缩小“首 违不罚”范围,既彰显税收执法温度,又不放松税收管理。
四、对适用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的当事人,主管税务机关应采取签订承诺书等方式教育、引导、督促其自觉守法,对 再次违反的当事人应严格按照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五、税务机关应明确和完善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相关岗责流程,构建权责一致、边界清晰、协调配合、运转高效的职 能体系。
六、税务机关应将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风险防范措施嵌入信息系统,依托信息系统开展“首违不罚”预警提醒、违法 阻止和分析评估,定期对“首违不罚”施行情况进行总结,取得 “事前放、事中管、事后评”效果。
本公告自2022年1月1 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1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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