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新政 | 关于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 : 2024-11-12 15:14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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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员范围:

本通知所称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以下简称大龄领金人员)是指领取失业保险金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含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而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失业人员。

关于支付标准:

大龄领金人员在失业保险金领取地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其中按当地灵活就业人员最低缴费标准的部分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从“失业保险待遇支出”科目列支。

优化经办服务:

符合条件的大龄领金人员自行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后,可以到当地经办机构申请领取由失业保险基金承担的费用,经办机构审核后及时发放至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该政策自2025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执行至2039年12月31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部发〔2024〕76号


政策具体内容请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网站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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