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100000013544955P/2023-0125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 组配分类: | 政策文件 |
| 文件编号: | 发文日期: | 2023-08-01 |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现将延续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减免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三、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8月1日
|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