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真伪鉴定
发布时间 : 2023-06-08 17:48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
来源 : 吉林省税务 局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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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4—056 发票真伪鉴定

【事项名称】

发票真伪鉴定

【申请条件】

用票单位和个人有权申请税务机关对发票的真伪进行鉴别。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三十三条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待鉴定发票

1

查验后退回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行政执法部门鉴定发票的

待鉴定发票复印件或者电子数据



单位介绍信

1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点可从吉林省税务局官方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吉林省税务局官方网站(http://jilin.chinatax.gov.cn/) “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取得增值税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登陆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对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发票信息进行查验。

4.普通发票的真伪鉴定由鉴定受理税务机关负责;受理税务机关鉴定有困难的,可以提请发票监制税务机关协助鉴定。

5.在伪造、变造现场查获的假发票,由当地税务机关负责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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