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是共建“一带一路”倡议提出十周年,吉林税务连续10年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为以税收现代化服务中国式现代化、助力企业实现更高水平“走出去”打好基础,在落实主题教育“服务企业月”期间,吉林税务全面总结企业“走出去”过程中应予关注的重点政策和问题,形成国际税收政策知识小课堂,让您对相关政策规定便捷可获,轻松掌握!吉林税务“共建一带一路 税收携手同行”今天为您带来第六期:“走出去”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居民企业“走出去”需要对其境外进行投资及取得所得情况向税务机关进行报告。
【适用主体】
成立或参股外国企业以及处置已持有的外国企业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的居民企业。
【政策规定】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且按照中国会计制度可确认的,居民企业应当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
1.2014年9月1日,居民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外国企业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达到10%(含)以上;
2.在2014年9月1日后,居民企业在被投资外国企业中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自不足10%的状态改变为达到或超过10%的状态;
3.在2014年9月1日后,居民企业在被投资外国企业中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自达到或超过10%的状态改变为不足10%的状态。
【情景问答】
问:我公司今年在俄罗斯收购了一家企业100%股权,请问需要向中国税务机关报送哪些信息?
答:境内居民企业在2014年9月1日后,直接或间接持有外国企业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达到10%(含)以上的,应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
【知识延伸】
居民企业能够提供合理理由,证明确实不能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8号)规定期限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的,可以依法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延期要求。限制提供相关信息的境外法律规定、商业合同或协议,不构成合理理由。
非居民企业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的,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8号)规定报告相关信息。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8号)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
供稿: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国际税收管理处
编发: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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