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100000013544955P/2022-0147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 组配分类: | 通知公告 |
文件编号: | 发文日期: | 2022-06-13 |
吉林省龙霖煤炭经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20422MA14DFYHX4):
由于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将税务文书送达你公司,且通过电话等方式无法联系到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稽查局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吉税稽强催〔2022〕2号)。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持单位公章等相关资料,到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稽查局领取税务文书。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稽查局地址:吉林省长春市长春大街358号,联系电话:0431-80500571。
本公告自刊登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稽查局
2022年6月13日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稽查局
催 告 书
(行政强制执行适用)
吉税稽强催〔2022〕2号
吉林省龙霖煤炭经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220422MA14DFYHX4):
本机关于2019年11月15日向你单位送达吉税稽罚〔2019〕10012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吉税稽处〔2019〕10086号《税务处理决定书》,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请你单位按照吉税稽处〔2021〕2号《税务处理决定书》和吉税稽罚〔2021〕2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决定内容,补缴税款956682.88元及其滞纳金、缴纳罚款468703.49元及其加处罚款。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你单位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牟胜利
联系电话:043180500571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长春大街358号
执法人员(检查证号):牟胜利,郑群(吉税稽2200190824,吉税稽2200190845)
二O二二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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