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220100MB1507524C/2021-0108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 | 组配分类: | 工作动态 |
文件编号: | 发文日期: | 2021-04-22 |
为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更好地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落实市政府“服务企业周”活动,4月19日,长春市局在长春市人民政府举办了“惠民办事优服务,改革创新提效能”在线访谈活动。政策法规处、货物和劳务税处、个人所得税处、财产和行为税处、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处和国际税收管理处相关同志走进市政府在线访谈直播间,与网友进行了在线互动交流。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为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恢复元气,增强活力,出台一系列政策,长春市税务局对与网友互动中备受关注的继续执行的制度性减税政策、新的结构性减税举措政策等热点政策进行了梳理,内容涉及税费优惠政策、社保医保缴费及服务企业举措等诸多方面,更好地回应纳税人缴费人关切,为广大纳税人缴费人答疑解惑。
一、国家新出台的系列优惠政策和继续执行的减税政策主要包括哪些?
答:继续执行制度性减税政策,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优惠等部分阶段性政策执行期限,实行新的结构性减税举措,主要包括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一是出台了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6号)支持小微企业、科技创新和相关社会事业发展。
二是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将增值税起征点提高到15万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并且出台了《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12号)。
三是为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科技创新,将制造业企业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 )
四是出台了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7号)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帮助企业纾困发展。
这些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加大了税收优惠力度,一方面,加大了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力度并将个体工商户纳入优惠政策范围,从今年1月1日起至明年底,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到100万元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所得税,进一步降低实际税负。另一方面,从今年4月1日起至明年底,将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由现行月销售额10万元提高到15万元。另外还有提高制造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促进制造业发展等税收优惠政策。对于巩固经济恢复基础,激活市场主体活力,促进经济增长,将发挥积极作用。
二、我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最新政策规定,我可以享受哪些增值税优惠政策?
财政部、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等一系列文件,涉及的主要事项告知如下:
一是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的起征点由月销售额10万元提高到15万元。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是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自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税率或征收率”栏次填写“1%”字样,按照1%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如放弃减税,可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税率或征收率”栏次填写“3%”字样,按照3%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
三、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15万,是超过部分纳税还是全额纳税?
答:按月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如果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需要就销售额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销售额以所有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包括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合并计算销售额,判断是否达到免税标准。
注意两个特别规定:一是小规模纳税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在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仍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也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二是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确定其是否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四、我有一处房产出租给别人,一次性收取一年的租金,如何适用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
小规模纳税人起征点月销售额提高至15万元以后,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同样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未超过15万元的,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特别强调,该规定只适用于自然人。自然人以外的其他小规模纳税人不适用“一次性取得的租金收入按期分摊适用免税政策”的规定。
五、哪些车辆属于新能源汽车,在车辆购置税方面有什么优惠?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答:对购置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执行至2022年12月31日。
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燃料电池汽车。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填报《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同时提供车辆合格证明和车辆相关价格凭证。
六、您好,我从事的是图书批发业务,今年是否可以继续执行免征增值税政策?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继续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七、听说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有所延期,涉及到增值税优惠政策延续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徐常志(货物和劳务税处处长)答:为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帮助企业纾[shū]困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明确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
根据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公告明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公告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3月31日。
公告称,2021年1月1日至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按照公告规定应予减免的税费,可抵减纳税人或缴费人以后应缴纳的税费或予以退还。
八、我新办了一家软件生产企业,请问,办理退税时应提供哪些资料?
为进一步精简享受优惠政策办理流程和手续,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优化增值税优惠政策办理程序及服务有关事项的公告》,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公告规定,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应当在首次申请增值税退税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退税申请材料和相关政策规定的证明材料。纳税人后续申请增值税退税时,相关证明材料未发生变化的,无需重复提供,仅需提供退税申请材料并在退税申请中说明有关情况。
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发生变化后首次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九、每个人需要进行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吗?
如果您是居民个人,您取得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全年已预缴的个人所得税,与这四项所得全年加总后计算的个人所得税存在差异,您就需要关注综合所得年度汇算这一事项。如预缴的税款高于全年应纳税款,您需要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申报并申请退税;如预缴的税款少于全年应纳税款,您就应当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申报并补缴税款。
同时,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如果您的综合所得年收入小于12万或者补税金额低于400元的,您无须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申报,也无须补缴税款。如果您属于可以申请退税的纳税人,退税是您的权利,无论多小的税款,您都可以办理年度汇算申报并申请退税;如果您放弃退税,那么也不用办理年度汇算申报。
十、契税法是否上调了契税税率?
答:法定税率并没有调整。
为了落实税收法定原则,2020年8月1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新法第三条规定,契税税率为3%-5%。而目前施行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其中明确规定,契税税率为3%-5%。也就是说,此次法定税率并没有调整。
十一、个体及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有哪些注意事项?
答:您只有在社保部门办理参保登记并且已完成缴费核定,才能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缴费渠道进行缴费。
长春社保建议您通过“长春社会保险”微信小程序、公共服务平台或支付宝等线上办理缴费核定。
线上办理缴费核定时,您要确保核定信息准确,避免重复核定;若发生重复核定信息,请您在缴费前撤销。
长春税务建议您通过“吉林税务社保缴费”微信小程序或支付宝等线上渠道完成缴费。
已完成缴费后,请您不要撤销核定信息,否则会发生单边账问题,将影响社保到账。
十二、税务部门为居民缴费人提供哪些缴费渠道?
税务部门为居民缴费人提供“网上+掌上,实体+自助”的多元化便利缴费渠道。
一是合作银行窗口缴费
目前已经缴费业务的银行有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邮储银行、吉林银行、吉林农信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中国银行、中信银行、光大银行、浦发银行、华夏银行。您可以到以上合作银行的窗口柜台办理缴费。
二是吉林税务社保缴费小程序缴费
扫描缴费二维码,或打开手机微信、支付宝搜索“吉林税务社保缴费”小程序,进入城乡居民、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小程序,录入相关信息,按提示的操作步骤完成缴费。
三是办税服务厅窗口缴费
全市各办税服务厅均可办理居民缴费业务。
十三、税务部门为缴费单位提供哪些缴费渠道?
税务部门为缴费单位提供以下三种缴费渠道:
一是社保费管理客户端。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官网—纳税服务—下载中心—办税辅助工具下载模块中下载安装使用。
二是电子税务局。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电子税务局官网,通过“单位社保费-申报缴费”即可办理申报缴费业务。
三是办税服务大厅。缴费单位可持“核定征集单”到税务部门办税服务厅办理社保缴费业务;缴费单位可持“征缴通知单”到税务部门办税服务厅办理医保缴费业务。
十四、缴费单位完成缴费后,如何开具缴费证明和完税证明?
费款上解后,税务部门提供以下三种方式为缴费单位开具缴费证明。
一是使用社保费管理客户端。在社保费管理客户端“证明打印”模块进行缴费证明打印。
二是使用电子税务局。登录电子税务局,进入单位缴费证明开具功能,即可进行缴费证明打印。
三是到税务部门办税服务厅办理缴费证明开具相关业务。
费款上解后,税务部门提供以下两种方式为缴费单位开具完税证明。
一是使用电子税务局。登录电子税务局,进入单位完税证明开具功能,即可选择并开具完税证明。
二是到税务部门办税服务厅办理完税证明开具相关业务。
十五、“走出去”企业可享受的税收协定的优惠待遇有哪些?
答:“走出去”企业从境外取得的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租金、财产收益、劳务所得等,依据不同国家(地区)税收协定(安排)的规定,在境外可享受下列优惠待遇:
(1)股息依据具体协定规定享受5%~10%的优惠税率;
(2)利息依据具体协定规定享受0%、5%、7%、7.5%及10%的优惠税率;
(3)特许权使用费依据具体协定规定享受5%~10%的优惠税率
(4)财产收益依据具体协定规定判定缔约国是否有征税权,没有征税权的,在境外不负有纳税义务
(5)企业在境外从事某些准备性、辅助性活动,依据税收协定规定可免于在境外所在国征收所得税;
(6)企业在境外从事承包工程作业、提供劳务,营业活动时间未超过有关税收协定规定183天、6个月~12个月或超过12个月以上不等的,可免于在境所在国征收所得税。
十六、走出去”企业怎样才能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要求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应如何开具?
答:“走出去”企业所从事经营活动的国家与我国签订有税收协定,可向对方国家申请享受税收协定规定的相关待遇,申请时一般情况下需要向对方国家提供《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并填写申请表,中国税务机关负责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是企业享受我国与其投资国之间税收协定待遇的前提。各地税务局国际税收业务部门负责向本局所辖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相关企业和个人开具税收居民证明的工作。
开具证明时需由企业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局长签字并加盖公章。缔约国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对居民证明式样有特殊要求的,税务机关在对该居民企业提供的相关资料审核后,予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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