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发之三:纳税人隐私保护须补课
自然人的纳税信息是否属于个人隐私,能否提供,如何提供?民法典中的有关隐私权保护的规定,为这些问题提供了解决思路。
张义
税务工作中,常遇到律师持调查令要求调取纳税人纳税信息的情况。税务机关能否提供?有的税务机关认为能,有的则认为不能,理由是纳税信息属于涉税保密信息。《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等关于在民事诉讼中实行律师调查令制度的暂行规定(2020年3月)》指出,律师可申请调查令调取纳税人的纳税信息,但律师调查令不适用收集和调取“与涉诉案件办理无关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那么,自然人的纳税信息是否属于个人隐私,具体如何把握,笔者认为可以从民法典中找到启示。
史上最强保护个人隐私法典
最近通过的民法典是新时代最强护佑公民民事权利的“社会生活百科全书”,其中最引笔者注意的是“人格权编”,特别是对隐私权的保护。有关规定回应了公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获得如潮好评。在笔者看来,民法典对公民个人隐私权的保护有以下特点:
单独以隐私权成章。之前,无论是民法通则还是相关司法解释,对公民个人隐私的保护限定在名誉权的范围内,如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和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并未单独将隐私保护上升到权利层面。而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开启隐私权保护新篇章。
明确了关键术语的定义。明确了隐私的内涵与外延,指出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规定了隐私及其上位概念“个人信息”的法律关系,明确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还明确个人信息的处理行为包括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同时列明禁止侵害他人隐私权的具体行为。
为个人信息及隐私权提供全方位保护。建立了个人信息及隐私保护的全方位保护框架,包括明确处理个人信息的基本原则、条件以及个人信息处理者主动保护义务;明确自然人对其个人信息及隐私保护有提出异议并更正、删除的权利等。这也为未来制定更为详细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提供了基础遵循。
民法典时代:这些税事当如何?
税法上的个人隐私保护尚存障碍
对于税务机关来说,保护好公民个人隐私,是税收征管法规定的义务,也是推进税收法治建设,促进民法典实施的必然要求。而实践中,税法上个人隐私权保护尚存在障碍:
税法上个人隐私的内涵不明晰。无论是税收征管法还是《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对税务机关应当保守的个人隐私都无明确规定。如税收征管法第八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的解释只说,税收征管法规定的“情况”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纳税信息是否属于个人隐私不明确。按照税收基本理论,纳税人拥有要求税务机关不过分侵犯纳税人的权利,该权利常被解释为拒绝税务机关无理搜查住宅、被要求提供与正常课税不相关的信息。但对于纳税信息是否属于个人隐私,并不明确。如《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是指税务机关在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中依法制作或者采集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涉及纳税人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主要包括纳税人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和纳税人、主要投资人以及经营者不愿公开的个人事项。显然,涉税保密信息与纳税信息不能画等号。
对纳税人个人隐私保护的规定不够全面、系统。从现行税收法律法规来看,保护纳税人个人隐私的规定分散,未形成有效保护机制。
建立完善税法个人隐私保护制度
未来,税务机关将是个人隐私数据最为集中的机关。这既是因为税务监管对象从以企业纳税人为主变为个人纳税人、缴费人和企业纳税人并重,也是因为未来智慧税务管理以海量涉税大数据为基础,以算法为核心,以法治为保障。智慧管理的底线,是信息来源安全可靠、数据运用规范合法,故应加强数据保护,从多方面建立信息安全保障制度。
比如,以落实民法典为契机,将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权并重保护;明确税收法律法规中个人隐私的内涵和外延;建立纳税人提出异议并请求更正、删除不实个人隐私信息的制度;将纳税人在履行纳税义务过程中依法享有的保密权变为隐私权;不断完善纳税人个人隐私保护机制等。
(作者为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公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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