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医疗机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日常诊疗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 2020-05-07 14:58 来源 : 吉林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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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医疗机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

和日常诊疗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长白山管委会卫生健康局,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卫生健康局,中医药管理局,各相关医疗机构:

当前,我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随着复工复产,全省医疗服务秩序正在有序恢复。为巩固来之不易的防控成果,做好医疗机构关键环节和风险点管控,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实现“外防输入、内防反弹”的目标,现就医疗机构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和日常诊疗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建立常态化疫情防控长效机制

当前,新冠肺炎疫情呈全球大流行,国内部分地区出现聚集性病例,我省疫情防控“外防输入”的压力持续加大,各地区、各医疗机构要杜绝麻痹思想、侥幸心理、松劲心态,要建立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机制,统筹精准做好疫情防控和日常诊疗工作,决不能让来之不易的疫情防控持续向好态势发生逆转。各医疗机构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从严从细高标准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坚决防止出现院内交叉感染、疫情扩散。

二、大力宣传引导分时段预约诊疗

各医疗机构要合理安排诊疗,规范优化就诊流程,加强信息化建设,积极推动落实实名制预约诊疗制度,坚持预约优先、分时预约,避免出现集中排队就医,有效引导患者错峰就医,减少人员聚集,降低防控风险。鼓励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申请举办互联网医院。

三、严格做好门急诊预检分诊管理

各医疗机构要严格落实《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要求,科学设置预检分诊点,固定出入通道,做好患者的分诊分流,严格流量管控和风险管控,指导每名患者、家属及陪护都能规范使用口罩、测温和申请健康码。对就诊患者要询问有无发热及咳嗽等呼吸道症状体征、以及新冠肺炎患者接触史和疫情高发地区旅居等流行病学史,对患者要测量体温。对发热患者和高度怀疑新冠肺炎患者,要由专人陪同,按照指定路线规范引导到发热门诊就诊。

四、严格做好发热门诊设置管理

各地要支持医疗机构加强发热门诊建设,将其作为医疗机构硬件建设的基础工作,发热门诊设置不规范的医疗机构,要抓紧开展整改工作。发热门诊要定时消毒,所有人员均应佩戴一次性医用口罩,做好防护。对发热门诊就诊患者,经问诊、体格检查等不能除外新冠病毒感染的,要及时进行核酸检测等相关检查,实行应检尽检,进一步排除新冠病毒感染。对新冠肺炎疑似或确诊患者,医务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登记、报告和隔离,及时转入定点医院进一步诊断或治疗,不得擅自允许患者自行转院或离院。

五、严格执行住院患者分区域管理

疫情期间,各医疗机构收治住院患者应做到入院必排查,实行“一人一病房、一人一陪护”,减少医院交叉感染风险。按照“一人一病房”难以满足群众就医需求的医院,要兼顾疫情防控需要和患者就医需求,按照知情同意、自愿选择的原则,对入院患者及陪护人员开展新冠病毒核酸和血清抗体(IgM、IgG)检测,做到入院必筛查。经筛查检测排除感染新冠病毒后,可实行一间多患收治。对住院病区要实行分区域管理,对于急诊入院患者应在应急隔离区排除新冠肺炎可能后方可进入普通诊疗区。医疗机构要严密监测住院患者身体症状体征变化,对出现发热、呼吸道症状患者要采取隔离措施,实行单间收治。要加强患者及陪护管理,要求患者及相关人员不聚集、不串病房,同时要加强送餐管理,防止交叉感染。对拟收入院的患者,实行科主任负责制,收治每个病人科主任要审核排查、筛查措施是否到位,并把关签字;住院后,疗区患者的疫情监测排查实行医疗组长、主诊医生负责,要对患者身体状况进行日常监测,包括对流行病学史进行再调查。各医疗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对老年科、妇产科、儿科、精神疾病科等科室管理,相关科室设置要符合疫情防控工作要求。

六、加强医疗机构实验室建设

三级综合医院均应当建立符合生物安全二级及以上标准的临床实验室,具备独立开展新冠病毒检测的能力;有条件的专科医院、二级医院也应当加强实验室建设,提高检测能力。医疗资源相对缺乏、实验室检测能力相对薄弱、疫情防控压力较大的地市,特别是陆路边境口岸,要统筹谋划研究当地实验室建设,选择综合实力强的县级医疗机构予以重点支持,实现县域内医疗机构具备核酸检测能力。目前还不能开展新冠病毒检测的二级以上医院,要抓紧进行实验室改造达标。对于实验室改造确有困难的,可将新冠病毒检测业务委托给第三方检验机构,双方应当按照要求签订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各医疗机构和第三方机构要进行检测收费价格谈判,减轻群众负担。

七、严格做好医院感染控制

各医疗机构要落实标准预防要求,对门急诊预检分诊点、发热门诊、隔离(救治)病区(房)等重点科室、重点环节严格按照相关感控标准开展防控工作。要教育和引导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坚持标准防护,对可能接触到体液喷溅或产生气体溶胶的诊疗及操作,实行额外防护。医疗机构要与就诊患者签订《知情同意书》,除单间居住或病情不允许外,住院患者、陪护人员一律佩戴口罩。各地综合医疗机构要保证有20-40%的空床率,各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疫情防控应急处置预案,遇有病区(房)感染、职业暴露,能够及时启动预案有效应对。对不重视医院感染防控工作、不落实医院感染防控基本要求,导致出现严重院内感染事件的,要按照规定对医疗机构和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吉林省中医药管理局

                                                  2020年4月22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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