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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题辅导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篇
发布时间 : 2020-05-20 15:22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松原市税务局
来源 : 吉林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松原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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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广大纳税人更好地了解汇算清缴的相关流程以及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我们特此编制了本期专题。

一、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企业

(一)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二)以下行业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1、烟草制造业

2、住宿和餐饮业

3、批发和零售业

4、房地产业

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娱乐业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行业的企业,是指以所列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 

二、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活动

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按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以下七类活动不适用:

(一)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二)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三)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四)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五)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六)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七)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三、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一)人员人工费用。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二)直接投入费用。指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三)折旧费用。指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四)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指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五)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指企业在新产品设计、新工艺规程制定、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过程中发生的与开展该项活动有关的各类费用。

(六)其他相关费用。指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特别注意:其他相关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其他相关费用限额=研发费用中的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费用之和×10%/(1-10%)。

四、相关热点问题

(一)企业委托境内研发费用在计算加计扣除金额时如何计算?

企业委托境内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委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需向委托方提供研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二)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在计算加计扣除金额时如何计算?

企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上述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不包括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的研发活动。

(三)仪器设备的加速折旧费用在计算加计扣除金额时如何计算

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或无形资产),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或摊销)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四)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加计扣除金额时如何处理?

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五)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在计算加计扣除金额时如何处理?

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

(六)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及无形资产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在计算加计扣除金额时如何处理?

存在上述情况的,企业应对其人员活动情况、仪器设备、无形资产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折旧费、摊销费等按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七)失败的研发费用是否可以享受加计扣除?

失败的研发费用也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八)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享受加计扣除,企业如果没有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是否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按照相关文件规定,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无需事先取得地市级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

五、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一)自主、委托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二)自主、委托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三)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四)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

(五)“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六)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七)对委托境外机构研发的,需提供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境外研发合同、委托境外研发银行支付凭证和受托方开具的收款凭据、当年委托研发项目的进展情况等资料;

(八)对合作研发、集中研发的,需提供合作研发项目计划书、立项决议文件、集中研发项目决算表、费用分摊明细表等资料,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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