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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白城市税务局政务公开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 : 2020-01-09 15:56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白城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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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白城市税务局政务公开工作制度

(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开展,确保政务信息及时、准确、公开发布,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公开内容

    第二条  主动公开信息

    (一)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与规范性文件,自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二)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有效、可公开的文件上传至信息公开目录,失效的文件在目录中进行标注;

    (三)纳税申报、行政处罚、服务事项清单等涉税信息;

    (四)重大建设项目领域、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公共资源配置等重点领域信息;

    (五)建议提案答复信息;

    (六)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

    (七)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三条  涉及下列内容的不予向社会公布

    (一)国家秘密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工作秘密;

    (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

    (三)正在调查、讨论、审议过程中的信息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只限于在机关内部公开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向社会发布的其他信息。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要及时更新,包括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时间、依申请公开渠道、电子邮箱、监督投诉渠道及法律救济途径等内容。

第三章  公开方式

    第五条  通过便于公众知晓的公开栏、网站、新闻媒体及有利于公开的形式公开发布。

第六条  收到依申请公开申请的,要在15个工作日内答复,答复文书中有主送、有落款,答复内容翔实、依据明确;对决定不公开的,告知不公开的理由、依据和救济渠道。

第四章  公开目录 

第七条  编制政务公开事项目录。凡属于应当公开的正式公文必须按规定纳入公开目录。

第五章  信息审核

第八条  对拟主动公开的信息要进行审查,明确具体内容。

第九条  信息的标题、文号、内容排版规范,字体、标点一致且无错别字。

第六章  组织领导

第十条  主要负责人年内至少听取一次政务公开工作汇报。

第十一条  根据人员工作变动及时调整本单位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成员。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三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白城市税务局会议公开制度

(暂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畅通会议公开渠道,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会议公开的范围

    对涉及公众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会议予以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除外。

第三条  会议公开的形式

    依托门户网站、政府网站,以工作动态或会议纪要等形式公开。

    第四条  会议公开的内容

    (一)传达贯彻上级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

    (二)交流重要工作情况,研究重点工作任务和具体实施意见;

    (三)研究日常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条  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白城市税务局

公文公开源头属性认定机制

(暂行)

 

第一条  为提高政府信息公开效率,确保公文信息公开有据可循,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文公开源头属性范围: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文书,包括命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纪要等。

    第三条  公文信息确定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种属性。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反映本局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公文确定为“主动公开”;涉及机关内部管理事务或内部资料等信息的确定为“依申请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或涉及行政执法,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或会危及他人合法权益的,以及报上级机关的请示和报告,向有关部门征求意见或答复意见,沟通商洽工作的函文,确定为“不予公开”。

    第四条  按照“谁制作、谁提出,谁审查、谁办理”原则,结合工作实际确定属性。

第五条  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白城市税务局

重大决策预公开制度

(暂行)

 

第一条  为提升政务公开透明度,增强重大行政决策行为的科学性、民主性,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预公开制度是指涉及个人或组织重大利益,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项在正式决定前,应将拟定的方案和理由向社会公布,在充分听取意见和建议后进行调整,再作出决定的制度。

第三条  应实施预公开制度的事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事项;涉及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行政执法行为的处理和执行情况;其他应实施预公开制度的事项。

第四条  预公开采取的方式。通过门户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向社会及公众预公开;其他便于社会及公众知晓的形式。  

第五条  预公开制度的执行必须依法、依规办理。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内容的,不允许预公开,预公开内容应符合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  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白城市税务局

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

(暂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发布的监督和管理,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在有效期内可以反复适用,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各类文件的总称。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送签发布前应审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同法律、法规和规章相违背;

(二)是否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相违背;

(三)是否同上级管理部门已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相矛盾;

(四)是否符合法定权限、程序;

(五)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由法制科负责审核,经审核并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后,起草部门对文件送审稿进行修改,草案及草案说明送交办公室按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发布。

第五条  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白城市税务局

政务舆情收集、研判、处置和回应机制

(暂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务舆情应对工作,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监测收集。对主要门户网站、微信微博及传统媒体等进行日常监测和突发事件监测,掌握了解网络等舆情动态。

第三条  分析研判。对重大敏感政务舆情进行分析研判,对事件的性质、舆情走势、可能出现的风险等进行准确的评估,提出预控处置意见。

第四条  处置回应。坚持以积极回应、主动引导为主的处置原则,建立与相关部门的联络沟通机制,适时、规范地发布权威信息,最大限度地争取媒体的认同和支持。通过专家解读、召开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专访等形式及时予以回应,掌握信息发布主导权,正面引导舆论,采用积极的方式应对和化解舆情危机。

第五条  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白城市税务局

政务公开清单动态调整制度

(暂行)

 

第一条 为全面规范政务公开工作,推进政务公开事项动态调整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各相关科室负责汇总编制各领域政务公开事项,并实行动态调整管理。政务公开事项目录清单动态调整应当遵循服务便民利民、办事依法依规、信息公开透明的原则。

 对因情形变化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公开,行政机关及时、主动保障公民知情权。

 政务公开清单动态调整前,由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再对政务公开事项进行调整。

第五条  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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