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222400013607100B/2020-1009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组配分类: | 通知公告 | |
文件编号: | 发文日期: | 2020-10-23 |
一、政策依据:《吉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吉财税〔2016〕726号)
二、适用范围: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吉林省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税务机关办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
三、适用对象:法人
四、申报方式:办税服务厅现场申请或网上办理
五、办结时限:即时办结
六、申请材料:《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请表》2份
七、计算公式及举例:
(一)计算公式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6%—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二)2019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算举例
1.某用人单位2018在职职工平均人数300人,全年工资总额1800万元,无安置残疾人,该单位2019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缴纳多少?
解析: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1800万元÷300=6万元
企业应缴纳残保金=300×1.6%×6=28.8万元
2.某用人单位2018在职职工平均人数300人,全年工资总额1800万元,安置1名残疾人,该单位2019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缴纳多少?
解析: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1800万元÷300=6万元
企业应缴纳残保金=(300×1.6%-1)×6=22.8万元
特别提示:根据吉财税〔2016〕726号文件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需每年4月底前向当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未在规定时限申报,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3.某用人单位2018在编职工平均人数260人,依法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20人,劳务派遣职工20人,全年工资总额1800万元,安置1名残疾人,该单位2019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缴纳多少?
解析: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1800万元÷280=6.43万元
企业应缴纳残保金=(280×1.6%-1)×6.43=22.38万元
特别提示:根据吉财税〔2016〕726号文件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工资总额按照《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第1号令)及《<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等相关规定执行。在职职工人数按全年月平均人数计算。
八、网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操作指南
(一)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电子税务局,点击下方“我要办税——电子税务局”
(二)点击我要办税,弹出登录界面,吉林省电子税务局支持CA登录、用户登录和短信登录。
(三)登录后,点击页面左侧功能区选择“套餐业务”功能模块中的“非税收入申报套餐”选项
(四)点击“非税收入申报套餐”中“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
(五)进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模块中进行申报,申报填写完毕后点击图中“申报”进入缴费环节,缴费成功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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