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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是否可以处理个人 抬头发票的账务

办件详情

详细信息
办件标题
公司是否可以处理个人 抬头发票的账务
内容
公司为员工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由员工自己支付给保险公司,在保险公司取得个人抬头的发票,公司是否可以使用此发票计入当期账务  
办件编号
NSZX20190600520
提交时间
2019-06-25
处理情况
处理状态
处理完毕
答复内容
吉林税务12366热线答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答复或核实判断为准。感谢提问。
处理人
纳税咨询
答复时间
2019-06-28
附件
无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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