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税务12366热线答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租房屋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39号)规定,个人将承租房屋转租取得的租金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财产租赁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有关财产租赁所得(包括转租)个人所得税前扣除税费的扣除次序为:
①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
②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
③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
④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根据您的描述,您装修支付的装修费可以按“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扣除。但修缮费用的扣除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规定执行:
六、关于财产租赁所得的征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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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纳税义务人出租财产取得财产租赁收入,在计算征税时,除可依法减除规定费用和有关税、费外,还准予扣除能够提供有效、准确凭证,证明由纳税义务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允许扣除的修缮费用,以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至扣完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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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答复或核实判断为准。感谢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