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降低社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一)政策内容
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现行的20%降至16%。
(二)政策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第一条;
2.《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落实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19〕26号)。
(三)政策执行期
自2019年5月1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
申报享受。
二、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
(一)政策内容
自2019年5月1日起,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失业保险比例之和为1%的政策,延长执行至2020年4月30日。自2019年5月1日起,延长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
(二)政策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第二条;
2.《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落实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19〕26号)。
(三)政策执行期
自2019年5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
(四)办理方式
申报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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