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 : 2019-05-14 15:54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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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一)政策内容

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二)政策依据

《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80号)。

(三)政策执行期

2018年7月27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

申报享受。

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降低征收标准

(一)政策内容

自2018年7月1日起,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在按照《财政部关于降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7〕51号)降低25%的基础上,再统一降低25%。调整后的征收标准=按照《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关于印发<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9〕90号)规定的征收标准×(1-25%)×(1-25%)。

(二)政策依据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9号)。

(三)政策执行期

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

申报享受。

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下调

(一)政策内容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由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用人单位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倍降至2倍。

(二)政策依据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9号)。

(三)政策执行期

自2018年4月1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

申报享受。

四、水利建设基金降低征收标准的优惠

(一)政策内容

降低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标准。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0.6‰计征;非农业建设征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按征地面积每平方米1.20元计征。

(二)政策依据

《关于“十三五”期间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吉财税〔2017〕549号)

(三)政策执行期

从2017年7月1日执行,到“十三五”期末结束。

(四)办理方式

申报享受

五、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优惠

(一)政策内容

从2017年4月1日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调整免征范围后,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政策依据

1.《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

2.关于调整《关于印发〈吉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相关内容的通知(吉财税〔2017〕219号)。

(三)政策执行期

自2017年4月1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

申报享受。

六、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一)政策内容

享受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其退还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应在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予以扣除。

(二)政策依据

《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7号)。

(三)政策执行期

2017年2月24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

申报享受。

七、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 万元)缴纳义务人免征水利建设基金

(一)政策内容

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 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 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 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 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对于上一年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20万元的水利建设基金缴纳义务人,免征水利建设基金。

(二)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水利建设基金征收范围和营改增后计征依据等问题的通知》(吉财水函〔2016〕353号)

(三)政策执行期

自2016年2月1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

申报享受

八、文化事业建设费免征优惠

(一)政策内容

1.广告服务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2.娱乐服务业,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二)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

(三)政策执行期

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

申报享受。

九、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 万元)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一)政策内容

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 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 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 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 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二)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三)政策执行期

自2016年2月1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

申报享受(通过填报申报表及其附表履行优惠备案手续,无需报送其他资料)。

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缓缴优惠

(一)政策内容

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需要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的用人单位,须在每年5月底前,向负责征收的地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用人单位申请减免保障金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保障金应缴额,申请缓缴保障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二)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

2.《吉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吉财税〔2016〕726号);

(三)政策执行期

自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

由企业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十一、校舍安全工程免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一)政策内容

全国城乡公办和民办、教育系统和非教育系统的所有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所涉及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免收城市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政策依据

《财政部关于免征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综〔2010〕54号)。

(三)政策执行期

自2010年6月28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

申报享受。

十二、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教育费附加

(一)政策内容

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教育费附加。

(二)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财税〔2010〕44号)。   

(三)政策执行期

自2010年5月25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

申报享受。

十三、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地方教育附加

(一)政策内容

对我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相应的地方教育附加。

(二)政策依据

《关于对<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申请明确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是否免征地方教育附加的函>的复函》 (吉财税函〔2018〕168号)。

(三)政策执行期

自2010年5月25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

申报享受。

十四、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免征教育费附加

(一)政策内容

黄金交易会员单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持有黄金交易所开具的《黄金交易结算凭证》),发生实物交割的,由税务机关按照实际成交价格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二)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42号)。

(三)政策执行期

自2002年9月12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

申报享受。

十五、被撤销金融机构财产用来清偿债务免征教育费附加

(一)政策内容

对被撤销金融机构财产用来清偿债务时,免征被撤销金融机构转让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应缴纳的教育费附加。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决定撤销的金融机构及其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包括被依法撤销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除另有规定者外,被撤销的金融机构所属、附属企业,不享受本税收优惠政策。     

(二)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41号)。

(三)政策执行期

自2001年12月15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

申报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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