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新一轮减税降费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 : 2019-05-14 15:51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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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值税降率,同步减免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一)政策内容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等政策,同步相应减免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三)政策执行期

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

申报享受。

二、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的,相应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一)政策内容

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的,相应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

(三)政策执行期

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四)办理方式

申报享受。

三、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减免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一)政策内容

1.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3.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4.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二)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第一条;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第一条;

3.《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 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 教育部公告2019年第10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6号); 

5.《吉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吉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吉财税〔2019〕221号)。

6.《吉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吉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吉财税〔2019〕222号)。

(三)政策执行期

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1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四)办理方式

备案享受。

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一)政策内容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缴纳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自成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当月起适用减征优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不再适用减征优惠;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当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而未登记,经税务机关通知,逾期仍不办理登记的,自逾期次月起不再适用减征优惠。

(二)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2.《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50%幅度减征相关税费的通知》(吉财税〔2019〕59号)。

(三)政策执行期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四)办理方式

申报享受(通过填报申报表及其附表履行优惠备案手续,无需报送其他资料)。纳税人符合条件但未及时申报享受减征优惠的,可依法申请退税或者抵减以后纳税期的应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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