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向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不征环境保护税
(一)政策内容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
(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1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3号)
(三)政策执行期
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
资料留存备查享受。
二、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不征环境保护税
(一)政策内容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
(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1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3号)
(三)政策执行期
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
资料留存备查享受。
三、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免征环境保护税
(一)政策内容
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免征环境保护税。
(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1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3号)
(三)政策执行期
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
资料留存备查享受。
四、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免征环境保护税
(一)政策内容
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免征环境保护税。
(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1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3号)
(三)政策执行期
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
资料留存备查享受。
五、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免征环境保护税
(一)政策内容
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免征环境保护税。
(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1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3号)
(三)政策执行期
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
资料留存备查享受。
六、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免征环境保护税
(一)政策内容
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免征环境保护税。
(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1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3号)
(三)政策执行期
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
资料留存备查享受。
七、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水污染物浓度值低于排放标准的30%的,减按75%征收
(一)政策内容
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
(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1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3号)
(三)政策执行期
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
资料留存备查享受。
八、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水污染物浓度值低于排放标准的50%的,减按50%征收
(一)政策内容
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
(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1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3号)
(三)政策执行期
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
资料留存备查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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