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 : 2019-05-14 15:46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来源 : 吉林省税务 局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字号 : [] [] []

一、优化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

(一)政策内容

1.调整出口企业管理类别评定标准:

(1)将一类生产企业评定标准中的“上一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大于上一年度该企业已办理的出口退税额(不含免抵税额)”调整为“上一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大于上一年度该企业已办理的出口退税额(不含免抵税额)的60%”。

(2)取消三类出口企业评定标准中“上一年度累计6个月以上未申报出口退(免)税(从事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业务的,以及出口季节性商品或出口生产周期较长的大型设备的出口企业除外)”的评定条件。

2.取消管理类别年度评定次数限制。出口企业相关情形发生变更并申请调整管理类别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开展评定工作。

(二)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8号)。

(三)政策执行期

自2018年10月15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

评定标准调整后,符合一类出口企业评定标准的生产企业,可按照规定提交相关资料申请变更其管理类别。税务机关应自受理企业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定调整工作。

评定标准调整后,对符合二类出口企业评定标准的企业,税务机关应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定调整工作。

二.加快出口企业退税办理时间

(一)政策内容

1.对一类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税务机关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自受理企业申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出口退(免)税手续;

2.对二类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税务机关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应自受理企业申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出口退(免)税手续;

3. 对三类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税务机关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应自受理企业申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出口退(免)税手续;

4. 对四类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税务按规定进行审核完成并排除所有审核疑点后,自受理企业申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出口退(免)税手续。

(二)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

(三)政策执行期

自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

税务机关根据出口企业管理类别的评定标准对企业进行评定(其中出口企业管理类别评定为一类的,需要企业自主申请),评定工作完成的次月起,对出口企业实施对应的分类管理措施。

三、加快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时间

(一)政策内容

1.退税管理类别为一类的综服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符合条件的,自受理企业申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出口退(免)税手续;

2.退税管理类别为二类的综服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符合条件的,自受理企业申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出口退(免)税手续;

3.退税管理类别为三类的综服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符合条件的,自受理企业申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出口退(免)税手续:

4.退税管理类别为四类的综服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税务按规定进行审核完成并排除所有审核疑点后,自受理企业申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出口退(免)税手续。

(二)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1号)。

(三)政策执行期

自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

税务机关根据出口企业管理类别的评定标准对企业进行评定(其中出口企业管理类别评定为一类的,需要企业自主申请),评定工作完成的次月起,对出口企业实施对应的分类管理措施。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文章
打印本页 正文下载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